我公司是一手机销售企业,公司把销售业务外包给某某销售公司,销售公司负责销售产品、产品宣传,展示展览、营销策划等,销售公司给我公司开具发票,发票内容有:销售服务费、营销策划服务费及展示展览费等,我公司按照最终的销量、业绩达成等,结算服务费等,请问:1、销售公司对我方开具的发票内容与税法规定是否冲突?2、这种商业模式税务应该如何处理?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个人提供劳务,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具体还可能涉及到哪些税费种,需要依据您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及合同并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来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文件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您好,
我于双十一期间在天猫某商家处购买了商品,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经过天猫客服联系,天猫方面发送短信提醒我“商家明确表示可以开局增值税发票,但需在我收货确认后,并不需退换货的前提下,可以联系客服登记信息,开具增值税发票。“
我想请问这一前提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十分感谢!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因此,您取得在增值税综合平台中管理状态为非正常的发票不能勾选。
您好,我司主营剧院管理,当前开票项目包含:*文化服务*票款,增值税税率6%;*文化服务*活动服务款,增值税税率6%;*经营租赁*场地租赁,增值税税率9%。 现我司采购饮料于剧院销售,另有销售部分与演出项目有关的周边商品,请问饮料与周边商品开票选择什么项目、税率多少?这两项开票是否需要预先提交税务管理员审批?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您采购饮料于剧院销售,及销售周边商品应按照销售货物税目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如您之前没有这个税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新增。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销售供暖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供暖设备是外购的),设备和安装服务已经按规定分别核算。如果我们的安装服务全部分包出去,我们开具安装费发票时是否可以按照国税总局2018年第42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甲供"选择简易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我公司部分员工因工作需要,手机办理了中国移动话费统付业务,每月对公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我单位于2019年6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对方于2019年7月对方将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由于钱迟迟未到账我们于2019年10月跟对方业务员取得联系,得知对方业务员已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并且由于我们是在对方公司变更前开具的发票,所以是直接开给分公司的,现在对方分公司的税盘已注销。请问这种情况双方应该如何处理?对方还能够到税务进行发票遗失报备后通过我们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入账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消丢失发票登报声明作废。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我公司下属分公司于2017年11月取得客户专用发票2张,今年因我们自身原因,原来子公司的业务需全部转移到总公司,因此我们要求客户把2017年11月的专用发票冲红重开为总公司,对方以发票已经跨年度拒绝了,请问对这种跨年度的专用发票可以冲红处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您好,请教下,我司是生产企业,销售流程为:我司销售产成品给客户-客户再转售给经销商,现因客户一个月的销量未达到一个最低标准需额外向经销商收取一笔从工厂至经销商处的运费,请教下这种情况下我司可直接开具运费发票给经销商吗?另外若是可以开具运费发票,直接与对方签订承运合同可以不,还是需要其他相关支持文件?谢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问题所述情况,若为生产企业向经销商提供运输服务,发票请据实填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