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自助机开具发票收款人、开票人、复核人为非自然人姓名是否合规?按照官方回复和税法规定,税局自助机代开发票收款人、开票人、复核人分别为自助一、自助二、自助三,这与税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请问该类票据是否合规?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7号第一条规定,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持有一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A,取得土地时甲公司向拆迁户支付了房屋征收补偿款。2016年棚改办与乙公司签订征迁安置协议,约定“为补偿甲方搬迁及资产损失,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征迁补偿款”。2016年6月该宗土地被国土资源局收回,后挂牌出让给乙房产开发公司,摘牌条件中也包含乙公司应支付前期甲公司垫付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乙公司按照与棚改办签订的协议要求向甲公司足额支付上述补偿款。但是只取得了甲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未取得发票,现乙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支付的补偿款应该由甲公司开具发票还是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开具财政票据?请给予指导为盼!
我们是一家生产砂石商砼的公司,去年因为生产商砼需要大量的水泥原材料,今年与昌都的一家水泥厂签订了水泥代理,以此来降低企业原材料成本。但是今年生意不好,大量的水泥原材料就搁置了,企业想转卖水泥来减少损失,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有商砼混凝土生产,水泥制品销售。请问卖出的水泥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请问,客户支付货款使用承兑汇票,并自行承担贴息费用,要求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承兑汇票贴息属于我们收取的价外费用吗?税率应该是13%还是6%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单位于2017年向某企业购买货物,但迟迟未开具发票。现在对方开具专票的话,应该按17%还是按13%?我单位能否正常抵扣?
问题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建筑用砂、土、石料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各砂场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砂场说税局要求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请问砂场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文件规定砂场生产砂石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公司为广州的进出口公司,有晋江的客户到他们税务机关代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们,但发票上没有税务局的专用章,只有他们企业的发票专用章。请问一下这个发票在我们这边有效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按规定发票应当如实开具,填写项目齐全,对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可否填写同一个人并无限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