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按照原合同重新发货,可以按照原税率开蓝字发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药店以及诊所向个人开具的卷式发票,是否需要写明药品明细,即药品名称、单价、数量?仅开具西药费或是中药费是否符合开票要求?有何相关政策文件支撑?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专用发票记账联不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我公司收到建筑业协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税服务名称栏开具的是“*建筑服务*咨询费”,简称和名称不对应,这样的发票合规吗,进项税可以抵扣吗?可以税前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违法行为项目:37.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单位系社会团体,收入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会费(开的是财政票据),另一部分是与企业一样的需要缴税的业务(开的是税务发票)。在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时候,其收入和费用应如何分开填报才算正确?
关于收入,目前你们给出的答复有两种:
1、12366说:开具财政发票的收入应填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那么前提是否要先做备案?还是可以直接把开具财政票据的收入填进该栏?
2、办税厅给我的答复是:开具财政发票的这块收入不需填报,也不报成本费用。这样对吗?
旅行社代买的机票,然后开给我们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名称是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产品,发票上注明的进项可否抵扣?如果是电子普通发票,货物名称是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产品,发票上注明的进项可否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号的时候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开一张增值税专票,现在还没收到,也不知道是没开还是寄送过程中丢失,从哪里可以看到现在的发票进度
您可通过无纸化系统的代开发票页面,点击“查询条件”,可查看“审批事项状态”。若查无结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公司是做农产品种植的,招了一个人帮我们看护大棚,协议签了一年,一天100元,按月结算。那这种雇工性质是否属于取得了劳务报酬要提供劳务发票给我们公司做账?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