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用国信在影像扫描单据时,发票查验显示超过该张发票查验次数,可是我昨天也遇到了这种情况,所以准备今天再查查看,但还是出现了这个问题,请问该怎么处理这样的问题呢?(普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陆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目录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根据销售嵌入式软件开票应分别注明软件,硬件的销售额。由于客户不接受在发票上分项开具,是否可以在发票上合并开具。在发票备注栏内单独载明软件名称、软件销售金额、软件销售税额。如附件
经万盛经开区税政科政策指导,向您回复如下:1.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要求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2.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无法在票面一次性反映的,可以汇总开具,同时使用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软、硬件名称和销售额,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比照办理;3.不属于上述汇总开具情形的,应在发票有关栏目或备注栏注明软件名称及销售额。您可以在备注栏注明软件名称及销售额,也可以在清单上注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无金融业项目,现发生的资金拆借利息能否自行开具发票,需要都税局增加经营范围吗,专票、普票都可以开具吗?一般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可自行开具发票有无相关财税文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您好,我公司从另一家公司(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营范围不含借款相关项目)借款产生了利息,我要求对方对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该公司目前情况下能否开具利息发票?有没有相关的文件支持?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经常发生超出经营范围业务的情况下,建议与咨询工商部门变更营业范围。
国家关于疫情期间增值税免征在2月6日出具公告,但关于发票开具的细则在2月10日才发文。那是也还有很多操作是不确定的,大家都在积极讨论。起初咨询专管员及12366开具专票只要这张专票不申请免税即可,且专管员表示日起可以从10号算起。2月25日12366依然给了这样的答复。但今日再咨询专管员及12366,得知2月6日起就不可以开具专票,一旦开具专票,就表示放弃免税资格。但是我们2月6日之后开具的发票与客人几经沟通都无法收回,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1月份及3月份是否还可以报免税。
跟您咨询个问题,比如银行(甲方),我公司(乙方),X公司(丙方)三方签订三方协议,我公司是持有承兑汇票的乙方,去甲方(银行)贴现,甲方把款项付给乙方,但是付给甲方(银行)贴现利息的是丙方(X公司),甲方(银行)把发票开给丙方(X公司),这样符合税法规定吗?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我们是生活服务类的餐饮企业,请问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如何开具免税发票?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试点应用“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的规定,“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系统操作手册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上发布,试点纳税人可自行下载查阅。“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试点工作将分期分批逐步推进,试点纳税人范围等有关安排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知。因此,如为“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的试点纳税人,则可按规定使用上述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疫情期间,公司提出减免租户租金,请问减免部份是否可以不开发票?还是发票一定要开,但可以选择免税一栏,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复如下:关于免税货物或者劳务在销售时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选“0”,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和税额栏为空,金额栏等于价税合计栏。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请问2019年10月收到对方公司打款10万元,未开票、未申报未开票收入,2020年1月准备开票给对方时,对方公司已注销,请问能将专票开给对方新公司吗?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