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问,财税(2015)78号,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比例为100%,也就是说增值税符合全免的条件,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公司对外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我公司主营批发物流,于2010年取得一般纳税人资质,委托总包公司建设一间仓库用于日常运营。该工程于2015年底竣工并在会计上确认为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该工程的部分发票我公司于2016年5月1日后(营改增)取得,并且总包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抵扣?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我们是建筑工程企业,收到了业主给我们开具的实际是分包方支付的的电费发票(我们从工程款中扣除的分包方的电费转交给业主,分包方没有给业主直接签合同,所以业主给我们开具电费发票)我们怎么才可以给分包方开具电费发票 ..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该问题首先要确认“工作服”的性质。
一、 该工作服作为劳保用品发放给企业员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企业外购的工作服,用于员工生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批工作服的进项税额。
二、该工作服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企业员工的
现答复如下: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令第691号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上述文件范围内容确定,销售额是不包括增值税税额。您的79000元是否属于价税合计,如果属于,那么查看发票价税合计是否为79000元,如果不是79000元,请退回发票给销售方重新开具。
2006年A公司购入设备,在2018年卖给B公司,开具3%专票,且已经抵扣。2019年B公司卖出该设备给C,B应该开多少税率的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区域。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未经广东省税务局批准,不得携带空白发票跨地市使用,发票仅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内开具。跨县(市)、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参照上款规定。因此,您司应按上述规定开具及使用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15年代扣代缴税款完税证单位名称错误,无法开具发票。退税重开应该找那个部门解决。是否可以退税重开。
纳税人有因税务机关误收或纳税人误缴而产生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交房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5日,那么,在十一月收到客户的预收款,应开具不征税的发票还是税点9%的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