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7.3增值税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二、业务概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四、附报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
由于对新系统不熟悉,把要抵扣的发票勾选为不抵扣的了,已经过了申报期,求求你帮我解决一下,怎么处理
本功能主要提供按照税款所属期查询和逐票勾选(支持同时勾选多份发票)的操作方式,实现纳税人选择相应申报期内用于申报不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清单信息(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发票)的功能。
进行不抵扣勾选的发票,申报结束后,以后所属期不可再进行抵扣,请谨慎操作。
我这个问题12366解答不了,她给我税务局的电话让我直接咨询税务局,电话一直打不进去。麻烦找个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
甲是A公司的员工,以前年度一直发工资。从去年底开始,双方签订了一个承包经营的协议,A公司将一个境外子公司承包给甲经营,以后不再支付工资,每年A公司给甲支付一定的管理费,这个管理费用于子公司的人员工资、管理费等经营所需的支出(即不管甲招聘几个人,经营公司的所有花销,都在这笔管理费里支出)。现在A公司要求甲开具发票,这样才能支付这笔费用。
问题1:甲应该怎么代开发票?开具项目是什么?携带什么资料?
1. 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收款人,复核以及开票人是否可以为空。
2. 开票人可不可以为公司名字或者管理员,还是必须为自然人的人名?
3. 有些税务局机器代开的发票开票人为英文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可以吗?
问题1:收款人及复核人为非必填项,开票人为必填项。
问题2:开票人应为自然人名字。
问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上月对方公司由于发票用完,就没有开得了上月所拖货的进项发票,本月已经开出来了,可以用本月的进项票抵上月的上月的欠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通信企业收到施工单位的管道线路赔补款,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普票?还是开收据?
根据您的叙述,如未要提供服务而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属于建筑业,从银行贷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进行抵扣?贷款用途为项目购买材料资金贷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我司集团母公司募集分子公司此次疫情的捐赠款,向湖北地区捐赠,款项由各分子公司打给集团总部,统一对外捐赠,捐赠票据开给了集团公司。根据针对本次疫情捐赠文件的精神,作为子公司,是否可以凭受捐赠方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及转账凭证、内部出具的捐赠明细、分割单等作为公益性捐赠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凭证。
答复如下:
可以凭受捐赠方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及转账凭证、集团公司出具的捐赠明细、分割单等作为公益性捐赠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凭证。
请问电子普票的电子签名代替了原发票专用章中的电子签名是以何种形式体现,在发票哪里可以看到电子签名,是指电子发票专用章、法人的电子签名,还是不需要任何章,另外麻烦看一下附件中的发票是否可以使用?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