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通过行业协会购买了口罩,协会开具了收据给我们,不是财政监制的那种收据,就是普通的手写收据,有写明付款人、货品名称及金额,加盖了协会的财务章。请问这种收据能够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你好,我司总部在厦门,因业务开展需要,我司在浙江成立了一家子公司;我司只有总部配备财务人员,子公司没有配备财务人员,所有财务相关的事项(含发票开具)均由总部财务人员办理,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请教一下你们:
1、我司申领发行的税控盘可以带回厦门总部安装吗?
2、我司在浙江省税务局申领电子发票后,可以直接在厦门总部这边开具电子发票吗?
3、我司在浙江省税务局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带回厦门总部开具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规定:“ 第四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好!公司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票发票给客户,因质量问题一直在协商,对方客户也未认证,已超过360天,客户要把发票退回我司,请问我司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对我司超过360天未认证的发票开红字发票有风险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可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 份;2、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查验后退回),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没有广告服务,但是现在偶然发生了广告服务,请问可以开发票出去吗?并且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要专用发票,那是否可以去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公司员工出差,酒店住宿费是旅行社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内容:经纪代理服务*代订住宿费。这发票可以作为出差报销的附件吗?可以正常做差旅费费用吗?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通过旅行社订房如果发生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差旅费支出,取得合法有效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需同时留存出差人员、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备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公司收到同城分公司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从税控系统中开具清单。已用于申报抵扣,如何处理?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一般纳税人从个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从税务代开的3%税率的普通发票,1、可以进项抵扣吗?如何抵扣?2、如果从个人处取得进项专票,可以抵扣吗?如何抵扣? 3、如果从个人处取得的免税发票,可以抵扣吗?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