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你好
我是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一家公司的员工,我8月底丢失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还没有认证和抵扣。我方是购买方,销售方是北京的一个单位。
请问:
1、北京这个单位要求我方出具《情况说明》,说明我方丢失发票的事实,才同意去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称其北京主管税务机关可能需要这个说明。我方如果出具了这个说明,其北京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将我方丢失发票的记录录入税务系统吗。
2、请问我单位丢失了一张发票,会导致之后无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税务无违法违规证明》(用于申报政府项目等用途)吗。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出口发票。
A销售货物给B,销售合同双方已签,A已向B收齐货款,但A所销货物下月才能到,目前未发货给B,请问A能否B先开具发票给买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A公司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现答复如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临时使用发票的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所需要的资料如下: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份 ;2、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请携带以上资料前往所属城区的办税大厅代开。
我公司已取得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国家在征地中已支付土地承包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在土地闲置期间一些单位和个人强制在土地上和植农作物和修建猪舍等,现需对土地进行开发,我单位要求这些单位和个人拆除农作物和构筑物,但他们要求我公司按“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标准再次支付给他们。我公司在支付这些“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时对对方提供票据有二种意见:一种认为是补偿费不需要发票,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征收出让给我公司,我公司是该宗地使用权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无士地上权利,因此无权取得补偿,他们收取该款项属应税行为,应开具发票。
A公司一般纳税人,另有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两家B.C,均主营修理修配业务,分公司未进行单独核算。问题一:请问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都可以在母公司抵扣;问题二:小规模分公司的业务是否可以在一般纳税人的母公司开具专用发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第二条 经广西区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确认,可以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增值税汇总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携程等供应商开出OPEN票上没有日期,同时又开不出行程单,可否以供应商开出的明细表上标注具体行程日期、旅客信息进项抵扣?谢谢!
上述是指取得什么发票?若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商业企业销售预付卡,开具的发票是:预付卡销售与充值,税率选不征税。该不征税项目如何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填报?
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不体现。
本人孩子在邢台市下属县城一所幼儿园上学,因为本人在省外一家国企上班,单位工会有个福利,每个月可以报销托儿费260元,前提必须要有发票。在与幼儿园沟通时,幼儿园在购买方信息只开具孩子的名字,造成我不能报销~其他同事均可以开具。请问,购买方填写公司的信息,在备注填写孩子的名字可以吗?谢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