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到税务局代开的物资、维修工程款、宣传费这几类发票,在企业报账时候,企业需要代扣个税吗?需要代扣的话,按什么标准代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山东省(不含青岛)范围内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如果销售方有多个银行账户,签订合同时,购销双方约定将款项付至销售方的A账户,同时销售方登记在税局并开具在发票上的是B账户。这种操作是否存在问题?购货方可否正常认证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请根据业务实际如实开具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发票开具不可以正常抵扣。
收到的发票上,一张发票盖第一次章的时候看不清楚,再次在该章发票上盖一次,发票能不能正常入账使用。请问有没有对应的法律法规或者文件支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们公司销售某项货务或服务,但是我们单位营业范围不包含这项服务。营业执照范围没有该项内容,能不能开发票呢?有没有风险?比如销售自己使用的废旧电脑、销售二手车、出售闲置的钢结构厂房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您好,我代表公司负责货车gps的费用缴纳,卡是重庆移动的,公司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杨家坪移动营业厅在我们缴纳费用后答复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中国移动是否确实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节第二条第四小点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请问:该报告是否必须由鉴证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10年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按时上报和上交税款。19年10月无法领取发票,但代开发票还能审核通过,正常开具。无法领取原因是11年未交城市建设等的附加税。一,所谓的系统监管监控,19年去追查11年的事,有相关的条款规定?二,11年到19年10月税务机关的相关部门都在做什么?是为了多收取滞纳金?三,滞纳金的收取有无相关规定,有无恶意区分?
如果对于征税行为有异议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文件规定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