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代底下商户缴纳的污水处理费,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能否像自来水公司一样,将污水处理费金额在备注栏里注明?
您好,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如果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不属于价外费用的款项,就不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否则应按照价外费用处理,计入物业服务销售额中开具发票。
我司是人力资源公司,根据营改增劳务派遣政策(2016第47号)已解读了缴税方式。现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税局帮忙解决。
问:关于全额纳税和差额纳税开票,不同的项目收入可以分别应用全额纳税和差额纳税,但同一个项目已选择差额纳税的,此项目全部收入均要实行差额纳税。以下两个例子开票方式是否正确?
例1 我司备案了项目-劳务派遣服务差额征收,目前有A、B、C三家客户 ,A、C开票选择了差额开票,B选择了全额开票 ,这种开票方式是否正确。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款人,复核以及开票人是否可以为空。
2.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收款人,复核以及开票人是否可以为空。
3. 开票人可不可以为公司名字或者管理员,还是必须为自然人的人名?
问题1和问题2:收款人及复核人为非必填项,开票人为必填项。 问题3:开票人应为自然人名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个体户去税务局代开发票,能不能按月计算起征点?按月起征怎么申请?能不能享受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交增值税?已经交的,可不可以申请退回?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您好:我是一家米粉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主要是销售米粉。同时我又以自然人的身份兼职成为某公司的销售员,推销该公司的产品。以每月推销产品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领取销售提成。现在该公司提出需要提供发票领取销售佣金。请问:我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在税务局缴纳劳务个人所得税后,由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还是用我经营的米粉店开具发票来领取劳务费。但我的米粉店并没有做劳务的经营范围,是否能开出劳务发票?且我的米粉店里也没有参与销售该公司产品的行为,只是销售米粉,如果用我的米粉店发票开出劳务费,是否是虚开发票?请回复,谢谢!
食品、工艺礼品、黄金制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电器、五金建材、服装、家俱、电脑及耗材、仪器仪表、石油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及配件、数码产品、阀门、管道配件、电线电缆、通讯器材(不含地面卫星接收及无线发射装置)、玻璃制品、无损检测器材销售;雕塑、宣传栏设计、制作、销售及安装 这个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安装费、施工费等人工费用的发票?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如实开具发票。若不属于经营范围内但该业务经常发生,建议与工商部门联系变更经营范围。
根据再行增值税政策,金融商品转让可差额计缴增值税,又根据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那金融商品转让时适用差额计税,是否必须以得发票呢?
如果企业购买上市公司流通股时,如何取得发票呢?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
您好!收到卫生健康类社会团体会务费发票一张,因其只能开具”医疗服务“,所以明细开具的是”医疗服务*会务费“,请问明细开的对吗?是否符合发票开具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