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购买方为英文公司名称的,需译为中文,也可将英文名称附于中文名称后开具。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我是一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季报,三季度给三家单位拍摄纪录片,由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摄制费共65000元,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我公司销售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如何开具发票,按销售货物还是按劳务,销售构筑物开具,税率是13%还是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中销售建筑物是指转让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所有权的业务活动。销售构筑物是指转让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小规模纳税人在月销售<10万元的情况下开具了专票,如果要享受优惠政策,必须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第八条的条件,否则需交增值税。我可以这样理解吗?只要不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第八条的条件,增值税就必须交。
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10万元,包含以下项目:
(一)1、专票不含税销售额+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
2、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月销售<10万元的情况下开具了专票,如果要享受优惠政策,必须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第八条的条件,否则需交增值税。我可以这样理解吗?小规模纳税人在月销售<10万元的情况下开具了专票,只要不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第八条的条件,增值税就必须交。
你好!自然人去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合同约定每月开具一次,但我方税务局规定自然人去税务局每年只能代开3次发票,这样自然人去税务局开了一张6万元的劳务费发票(6个月合在一起开了一次),企业为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除费用、专用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是按一个月扣除?还是分6个月申报代扣代缴,扣除6个月的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企业委托外单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合同约定由企业报销审计人员的住宿费,并且酒店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我公司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但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为我公司拉货的车辆非该公司车辆,系挂靠或租赁其他公司车辆,该公司为我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是否为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政策解读)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发票专用章纳入公章管理,企业需要刻制公章,可以通过“i厦门”手机APP进行申请,或登录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网站,根据提供的刻章机构名单自行联系刻制。
我公司因工作需要,让员工联系业务,从移动公司购买了手机充值卡,对方给开具“预付卡销售*手机充值卡”的电子普通发票,抬头是我公司,税率是*符号。员工充值使用后,公司让移动公司给开具增值税发票,移动公司答复:他们每个月都按照所有用户的账单申报缴纳增值税,不能再开具,请问:1、不开具发票符合税法规定吗?2、如果不开具发票合法合规,这种预付卡销售*手机充值卡”普通发票,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如不允许扣除,此业务我公司用什么凭证作为合法的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向我单位开具劳务发票的人员,为我单位的劳务外包人员,他在国税代开的劳务发票和装卸费发票,我单位用替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一、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