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仓储企业,同时按客户指令提供同城配送服务,需要向客户开具仓储服务和运输服务发票。目前我公司没有运输车辆,也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资质,我公司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完成同城配送服务,并向我公司提供运费发票。我公司能否向客户开具运输服务发票。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A企业销售一批货物给B企业,并与B企业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中明确标明货物交付给B企业,但货款由 个人C来支付给A企业,A企业在收到货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普票或专票)给到B企业,请问这种情况下,A企业可以开具发票给B企业吗?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出租车发票上税务的印章是不全的,这样的发票是有效的吗?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现在有效的发票应当同时具备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和发票专用章。
三证合一后,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发生了变化,发票专用章没有变更,导致开具的发票上开票人纳税识别号与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号不一致,这样的发票能使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7月16日起,湖北省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
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湖北省税务局”字样。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见附件。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式样。
我们是制造企业,将闲置的厂房租给别的企业用,电表只有一个总表,开票总的开到我们单位了。租用方向我们索要电费发票,请问我们公司可以开具“电费发票吗”(电费是不是只能电业局可以开),我们都是一般纳税人。根据税务的什么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你好,想咨询一下,我们单位经营范围有道路运输,但那个道路运输许可证还没办下来,我们可以开运费的发票么,或者我们租用别的单位的车,别的单位有道路运输许可证,我们可以开运费的发票么,
自开发票请据实开具即可。若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五、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我公司为BOT模式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建成于2015年,2018年政府接入管网才开始正式运营,按合同规定正式运营之前合同付款方以补偿费的形式进行结算。付款方要求我司开具发票方可结算
,我司对此咨询过当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提出,在未进行正式运营期间,我司并未向对方公司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不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此收入按照补贴收入进行账务处理。为此特向贵平台咨询:在无法开具发票的情况下能否以BOT协议进行结算,税务机关对付款方支付补偿款能否认可?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无法给您提供准确的答复。还需要确认贵公司是该项目的项目公司还是仅为施工企业,您所说的“补偿费”具体是什么费用,是否有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建议您补充描述您的问题后重新提交;
请问税官:个人代开住宅租赁发票,需要缴纳哪些税种?税率分别是多少?有没有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1)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申请代开普票情形: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规定,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