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地址电话开户行没有填写完整,是否可以作为有效发票接收,二维码没有打印完整但是认证了为真实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我公司销售商品给国内的外贸出口企业,商品到境外后发现质量问题,经协商,我公司又重新发货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发给境外客户,我公司承担二次发货的所有费用(运费加杂费),现外贸公司从应收帐款中扣留此费用,根据税法,外贸公司是否应给我公司开票,如开票,应开什么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根据您的描述您是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运费加杂费,因此不属于价外费用。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在微信上的深圳电子税务局填写了发票申请,也缴纳了税费,最后选择的是邮寄。但是填写信息时发现收件地址必须是深圳的,但是我人在广州。
我是个人需要代开发票,不是公司。
如果不能把邮寄发票邮寄到广州,那么以缴纳税费发票的冲红以及退税申请能否在电子税务局申请?
本人已经去过广州税务局询问过,在广州税务局的柜台无法办理深圳发票冲红以及退税的业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另外,涉及深圳市的税收征管问题,建议您选择咨询对象为深圳市税务局进行咨询了解。您也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深圳市12366进行咨询了解。
我们公司与个人之间代开的运输费发票,原先其中是包括个税的,但是最近个税需要单独去国税缴纳,请问我需要什么材料,缴纳金额的标准是百分之多少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取得综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2日起,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我是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现在发生一笔临时性咨询业务金额60万,需要给对方开发票,税率是开6%,还是3%,毕竟该笔临时性业务未超过500万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您好,我司收到一张商场开具的机打发票,单位是“批”,后附购物小票,业务员要求其打印从防伪税控系统里开具的销售清单,商场人员拒绝开具理由是没有这这个模块,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请问,商场的机打发票是没有防伪税控系统打印清单的模块吗?问了好多家连锁店也是一样的回答,那凭单位“批”,清单是购物小票的机打发票,可以用来做报销的合法凭证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二、如为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种类较多,在同一份发票无法详细列明的,可以汇总开具发票,但必须同时附送《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见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打印),清单应列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详细的项目名称、数量、金额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取得汇总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取得《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方可作为入账凭据。三、如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种类较多,在同一份发票无法详细列明的,应按上述规定执行。此外,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报销属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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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首次领取普通发票或变更发票种类、数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领取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予以确认。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实际业务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票种核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您好,如若2018年的销售业务,当时和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没有谈好,按照以前年度的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有关2018年的销售价格最终确定下来了。最终确定的销售价格高于2018年的实际开票价格。对这部分合同价和2018年专用发票的不含税价 造成的差异在2019年开具发票。能够按照13%的税率开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我住酒店,对方说他们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普票不能开专票,而我们只有专票才能报销,我想问一下他们是否违规,可以举报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