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那些情况可以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带哪些资料?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无限制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您好,我注册的是建材销售一般纳税人企业,但是营业范围里有门窗安装的服务,与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包工包料的工程合同,价款就一个金额,我想问下,我给他们开发票是开9%的安装服务发票,还是开13%的销售发票与9%劳务的发票?价款上没有标明是劳务费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金税盘,是否可以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已本人个人身份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文件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订了机票然后改签了,发生了一部分手续费,这一部分费用可以要求航空公司开发票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十八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
本月代开专票,因信息填写不完整,需要重新开具,是带上四联发票到柜台办理作废重开吗?重开金额一样是否需要重新扣税,还是已扣税费抵消?(在前埔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代扣专票)
作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材料:(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2)企业公章。(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4)购货方发票已经认证的情况下需要购货方开具“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信息表”(5)柜台填写“改票申请表”或作废发票的书面说明。重新开具的发票金额若是一致的话,不需要再缴税(具体以税务机关操作为准)。
假设买8000赠2000,我们销售方开10000的票,让对方认证以后开-2000的信息表及去税务局开《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给我们,我们开红字发票,这样操作是不是才是正确的合法的,这样操作是不是和票折是一样的,不会损害双方的利益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税依据。(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关于疫情期间申报期截至到3月6日,抵扣发票勾选确认签名截至时间是什么时间?是否抵扣发票勾选确认时间也截至到3月6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我公司向某事业单位开具发票,他们只提供单位全称,可以开具吗?
答复如下:
一、纳税人向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事业单位不属于企业的,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栏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