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你好,我单位前些时间有销售公司开具了一张正数与负数同时体现的发票,这样的发票合规吗?依据是什么?谢谢!
回复如下: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十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如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开出的销售专票,对方丢失后开具丢失证明,对方未认证,后发生全部退货,可开具红字发票吗
专用发票丢失,按规定办理丢失处理流程后,对发生销货退回情形的,可开具红字发票。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销售方开给我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我公司应该怎么处理?如何入账?是否需要去税局备案?
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文件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现在红字信息表与开具出来的红字发票有1分钱差异,这张红字发票会提示验签失败,要么作废,但后续开具又会验签失败;要么于税局做存根联补录(该操作异常繁琐,需手打发票上所有信息,包括密码区),再进行抄报,否则会导致无法抄报税,进而导致无法开票,存根联补录也有可能失败,导致要下架核心板,全公司停票。
对此,由于各类系统,是允许发票存在6分钱差异,特别是多项业务数据合并开具存在6分钱以内差异,那么若蓝字发票在开具时因尾差问题存在6分钱以内差异可以开具成功,但是购货方在对已认证发票出具红字信息表时,因税额是由税金*税率自动算出,可能就没有这6分钱以内差异,导致红字信息表始终无法和原蓝字发票金额对上,开具出来的红字发票也和红字信息表无法对应,注定会验签失败,湖北省税局后台能否考虑放开验签失败差异至6分钱,我们问到大连市后台验签失败范围是6分钱,湖北省税局是否参考,避免浪费大量人力、物力。或者能否提供管控该事项的对应部门。
本人于2019年12初,于乌鲁木齐入住酒店,事后开具的住宿发票,应税项目为“住宿服务*住宿服务*住宿服务”,而乌鲁木齐入住的其他酒店,事后开具的发票为“住宿服务*住宿费”。我司财务不予报销,说是应税项目不符。我与酒店沟通,酒店答复税局的软件设定的就是这样,无法变更。酒店在报税的时候亦多次向税局反馈,要求更改,但至今未更改。请问,住宿发票应税项目为“住宿服务*住宿服务*住宿服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需要更改?其他省市是否具有效力,不影响抵扣”。谢谢。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的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四条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你好,我是个人,现要向一家公司出售我5年前购买的一处商铺。5年前我购买价格为80万,现100万出售给该公司。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我在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按差额纳税,应就20万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那现在是可以开100万全额的增专票,还是只能开20万的增专票+80万的增普票呢?。对方公司要求是全额即100万的增专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和朋友出去吃饭要发票,商家以必须提供税号,且发票用完下次来时补上为由没给开发票,请问合法吗?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若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是个人则不需要。商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各种借口拒绝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4—3进行发票违法举报。
您好,我司有笔业务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目前上游供应商因经营不善,处于失联状态,存在欠税情况,但欠税的金额小于我司进项转出金额,我司已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核查资料及异议申请报告,并将相应的进项税作转出处理,目前我司主管税务机关已发调函至对方税务局(天津、唐山),要求对方税务局回复我司与对方的业务真实性,业务所属期对应的税款是否已缴纳,对方税务局未正面回复,仅回复该企业已走逃失联,为非正常纳税单位,无法查询。对方税务局未对此事件深入调查,给我司带来一系列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目前我司主管税务机关与对方税务机关沟通未果,此事件处于停滞状态,我司仍承担进项税额转出的损失,我司认为税务局应查明此事件的原委,判定事实,不应不去查证。请问宁波市税务局我司是否可以请求主管税务机关(鄞州区福明税务所)向对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将此事移交至稽核部门或公安部门核查,我司也将全力配合,争取早日解决问题。
我是销售方,在19年2月开具普通发票,但是对方单位一直没有拿走,后来,我于20年1月份红冲了发票,但是不久对方单位打电话要这张发票,请问,我把红冲的发票作废了,原来的19年2月开具的发票,对方还能用吗?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销售方已作废的发票购买方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