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现有如下情况,某楼盘预售许可证项目地址为xx路396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的房屋信息为13栋1层4号,但最终该房屋的派出所门牌号为yy路29号,开发商已开具发票,并且发票备注栏标明xx路396号13栋1层4号,与合同内容一致(与派出所门牌号不一致),请问此发票是否合规。
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咨询山西全民技能提升培训政府补助款开具发票时,需不需要交税,主体是民办非企业学校(人社部门办的民学许可证),承担的项目是山西全民技能提升培训,结算补助款时需开具发票,用不用交税。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因此,若您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是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甲某承接乙房地产企业整个项目的脚手架搭建业务。提供钢管材料,并负责脚手架的搭建,请问甲某应该给房地方企业开具建筑服务发票还是有形动产租赁发票?
答复如下: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我公司开具3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我司工作人员工作疏漏导致发票联遗失,向何处的税务机关报告并办理遗失手续?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遗失普通发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遗失方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遗失手续。销货方提供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并加盖销货方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三十九)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无法判断您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多缴?现在的问题是系统不能自动带出数据?还是手动填列后无法申报通过?无法作出回答,建议您直接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问题后再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因此,如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规定进行作废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如下:广东通用定额发票。在原有金额版面基础上,新设“伍角”版面。版面:伍角、拾元(内含1至10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等五种版面。规格:175mm×77mm。联次:二联,并列为存根联和发票联。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原国税发票监制章作废,启用新发票监制章。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等。新机构挂牌之后印制的普通发票,一律使用新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因此,收票方应按上述规定使用发票。如您取得的发票,是由广东省纳税人开具的在广东省领用的发票,建议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的“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查询”功能进行查验。如您对网上查验结果存在疑问的,您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另外,有关发票真伪鉴定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真伪鉴定”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如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费符合上述价外费用规定的,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如未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赔偿费不得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另外,如为购买方向收取销售方的赔偿费,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能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
我们公司和另外一家物流公司是一起租用一个场地的,因为电表只有一个,所以我们每个月只共同平均分摊水电费的,现在供电局那边吧水电费发票开给了另一家公司,导致我们公司没有拿到发票做凭证入账,请问我要如何才能取得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您可按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进行判断。另外,如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为上述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或未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不需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
在淘宝上一个重庆商家购买480元商品后,要求开具发票,被告知要补5%税点(24元),然后开具480元发票,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外税是指税金不包含在商品销售价格或劳务销售价格中的税,这类税是在商品或劳务销售价格之外征收的。若双方约定的价格是不含税的,那需要价外再收取增值税,但双方约定的价格是含税价格,就无需再收取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税率为13%,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