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 ,因此,取得增值税专用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您好!平时企业销售开票容易滞后,比如我们1月销售100万元,01月只开出发票50万元,另外50万元未开票,2月销售80万元,开票却是90万元(其中50万是1月销售的业务,40万是2月本月销售的业务)。在实际会计做账业务中会把1月100万作为当月销售,当在申报1月份所属的增值税中,不敢申报为100万元,因为如果按100万这样申报必须有50万是未开票的销售收入,但在下个月都是要开票出来,而且是自动在下个月所属的增值税附列资料表一(本月销售情况明细表)中体现出来,这样就重复体现销售收入了?请问在申报时有什么方法处理这个问题,谢谢!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规定,租金发票备注栏需备注房屋具体地址。像我公司承租了几十套房屋,皆位于不同地址,出租方只就租金总额开具一张发票,如果都填写具体地址,备注栏装不下这么多文字,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票备注栏该如何填写?能否只填写小区地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因此,需填开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出租个人住房房屋不含税价2700元/元,请问:1、如果开专票含税价是多少?要怎么计算?代开专用发票要交什么税?怎么计算?2、如果开普票含税价是多少?要怎么计算?代开普通发票要交什么税?怎么计算?谢谢
自然人出租住房涉及以下税费种:
1、增值税:5%的征收率减按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一)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二)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请问采购方的税号开错了,但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逾期了,还能红冲吗?或者有什么别的办法处理?请明确回答怎么处理好吗,我前面咨询的问题你们就把税法条款贴一下,让我们自己判断,其实条款我们都知道,如果能明确判断就不咨询你们了,麻烦给个明确的答复,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我司取得的8月以前开出的不动产租赁费发票,出租方未在备注栏上注明不动产地址,这个发票是否有效?需要退回重开吗。
您好,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飞机运输过程中损坏的行李箱,机场用购买的箱包赔偿损坏的行李,且向航空公司收取箱包赔偿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机场用购买的箱包赔偿的行李,增值税税率应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
提示:此行为的本质是航空公司向机场购买箱包然后赔偿给旅客,机场收取航空公司的款项应确认为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