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司是广州市纳税人,作为购买方,丢失了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两联,目前尚未抵扣认证。对方也是广州市纳税人。具体应该怎样操作?需要向销售方索要什么资料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另外,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管理”栏目查看“发票挂失、损毁报告”的相关内容。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另外,开票方还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操作。三、根据《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纳税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全力优化广州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推出“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取消21个涉税事项、426份报送资料;简化30个涉税事项。因此,如为广州市纳税人,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另外,如需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措施,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广州市税务局->图片新闻”栏目查看“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的相关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我公司和供应商合同约定,当月实际购买量未达到最小约定购买量时,对于购买量和最小约定购买量之间的差量需按照单价的30%支付(该差异部分无实质性交易),我公司当月实际购买量为100件,合同约定购买量为120件,针对该20件差量价款,开票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1.针对未实际发生的20件差量支付单价30%的金额,按数量20件单价30%栏次齐全开具(备注此数量不计入实际购买量);
2.作废前期开具的100件的发票,将未实际发生的20件差量的支付单价30%的金额摊销在100件内,重新按照100件数量不变,提高单价开具发票;
最近河南经开区普查406月增值税开票问题,很多企业在3月发生的销售在4月开票缴税(5月缴增值税)。我们跟其他企业一样,在4月已经开票。但现在专管员要求我们修改3月报表重新申报,并在8月申报时扣除。现在问题是,3月修改报表申报后就会产生滞纳金,而且是算到“补缴”当日。但是我们跟其他企业一样在5月申报4月增值税时已经缴纳,就算是滞纳金也应该是1个月而不是5、6个月。专管员没能解释为什么要交5、6个月的滞纳金。请问是以什么依据交这么多滞纳金?若普查在明年展开,是否就要交1年多的滞纳金?
我公司及客户均为一般纳税人,签订安装服务合同,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该服务增值税应为9%,但客户出于抵扣目的,要求开具为13%,因我公司同时有货物销售的业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兼营应分别核算税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根据此规定,是否可以开具13%的安装服务发票给客户抵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11%……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公司与员工个人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个人每月租金500元人民币,如果个人9月份去税务代开1-9月的租赁费发票给公司,那1-8月的的租金收入会产生税收滞纳金吗?9月份代开1-9月份的租赁发票,是不是每月低于800的不用交个税呢?
不会。个人车辆租赁所得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税,税率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你好,我想咨询下关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普通发票的问题,根据办税指南说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须要提供“出租不动产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指的是哪些证明?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报送资料】
(1)购销双方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购销双方身份证明。
——单位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去年我父亲购买了一辆国三摩托车,商家当时没有给他开税票,今年摩托车要求上户,车管所要去年的税票。商家无法提供当时的税票,并且认为未开税票是我们的责任。现在导致我们县城有很多辆摩托车都因此上不了户。请问商家属于偷税漏税吗?我们该出钱都给商家了。希望重视一下,不是个例!谢谢!
发票开具的原则为据实开具。因此无法开具去年的发票。如若补开发票日期也为开票当日,商家拒绝开具发票的情况,您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或者12366进行举报,税务机关会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个人充值中石化加油卡加油,中石化只能在充值时开具预付卡充值普通发票。加油完成后,中石化不给个人提供加油的普通发票,说是税务如此规定。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
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我是一家房开企业,我司向一家拍卖公司付拍卖手续费20万左右(拍买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我司现向对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说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方的说法正确吗?
我认为对方要么到办税大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对方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