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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超过8项是否开具销售货清单?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超过8项是否开具销售货清单?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超过8项是否开具销售货清单?

我看了相关政策只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要求,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未看到相关要求,是否可以不用从税控盘打印销售货清单?直接用手写的清单或送货单作为销货清单?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我司开具的发票项目为:信息技术服务-运营服务,可否?

我司开具的发票项目为:信息技术服务-运营服务,可否?

我司与街道办签到运营服务合同,涉及的内容为主要为:1.村居推广,主要采用线下地推;

2.培训工作;

3.日常服务支持;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该平台由我司代建,平台建设合同另外签订。

请问,我司开具的发票项目为:信息技术服务-运营服务,可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对施工方罚款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提问

对施工方罚款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提问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本次结算工程款100万元,对施工方的不文明施工进行罚款5万,现我方要求对方开具100万增值税发票,同时我方开具5万元收据给对方作为罚款入账,对方认为应该开具5万元增值税发票才可入账,否则对方只能开具95万元发票,请问我方是否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开具,应该选择哪种税目和税率,如不能,对方依据什么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去餐饮店就餐,开的是普通增值税发票,我问店员要求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公司要求增值税专票

去餐饮店就餐,开的是普通增值税发票,我问店员要求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公司要求增值税专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开票税率问题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开票税率问题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7年和一监理公司(签订合同时为一般纳税人)签订的了监理服务合同,合同中未对开票税率作出具体约定,但按照当时的政策要开6%税率的发票,监理公司也是一直按照6%的发票开具并办理结算。自财税[2018]33号颁布并执行后,监理公司根据规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并开具3%的发票给我司,我司不予接受,理由是当时签订合同时监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虽然合同中并未就具体税率进行约定,但当时适用的税率是6%,合同价款中含6%的税款,监理公司应提供6%的发票或者虽提供3%的发票但应扣除3%税差。现此监理合同还有一半未履行,后面未履行部分是按照6%履行还是3%履行?国家对此政策的过渡期内出现这种问题有没有具体的政策解读或者跟进政策?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收到对方公司开的进项发票,但是发票台头开错了,未认证,跨月了

收到对方公司开的进项发票,但是发票台头开错了,未认证,跨月了

收到对方公司开的进项发票,但是发票台头开错了,未认证,跨月了,但是跟对方公司现在没有业务往来了,也联系不上对方公司了,发票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按照上述文件开具红字发票流程处理。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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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滴滴普通电子发票(客运服务),发票抬头是填写公司名称还是个人呢?

开具滴滴普通电子发票(客运服务),发票抬头是填写公司名称还是个人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六点规定: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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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了一个工程项目,金额480万,现在对方需要发票,个人能不能到税局代开?

个人承包了一个工程项目,金额480万,现在对方需要发票,个人能不能到税局代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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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当中第八条第二款中,“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如何理解?

针对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当中第八条第二款中,“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如何理解?

针对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当中第八条第二款中,“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如何理解?

比如:

A公司2019年8月打算向B某购买农产品水果C,在了解过程中A公司可能了解到如下情况,是否可以向B某开具收购发票?

1、B某曾经办理过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2019年6月前已注销,但经营范围不包括种植水果C或种植水果,。

2、B某曾经办理过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2019年6月前已注销,但经营范围包括种植水果C或种植水果。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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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提供服务发票问题

造价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提供服务发票问题

我公司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经济纠纷鉴定,在外省成立分公司。用总公司和甲方签合同,授权分公司在当地提供现场服务,甲方把服务费直接支付给分公司,由分公司直接给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即签合同主体是总公司,由分公司提供服务收款并开具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总公司注册在辽宁省,但分公司会在其他3个外省)


    因总公司和分公司为同一法人,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因此上述的行为是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执行。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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