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提供错误税号给销售方,销售方根据购买方提供的税号开具发票后,购买方将发票丢失后联系销售方要求重新开具发票,这个时候销售方可以重新开具发票吗?
您好,专用发票丢失无法收回发票联和抵扣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厦门市税务局:
如果购货方提供了错误的开票资料给我司,并且购货方财务人员弄丢了发票抵扣联,我司是2018年8月22日和2018年8月24日根据对方提供的盖有公章的错误开票资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吗?对于这类发票有没有受360天的限制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我单位有一名员工今年3月份从单位离职了,扣缴客户端已经作非正常处理了。现在8月份又回来了,应该如何申报呢?
扣缴客户端上直接把非正常转为正常,把离职日期去掉就可以了吗?还是把任职时间改为2019年8月呢?这个影不影响每月扣的5000元?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您好!我在湖南给一家单位提供了叉车租赁共3000元,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发票备注栏填写了“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支付单位据此要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我的个人所得税,请问:1、我可以不要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么?如果直接在开票时交给税务局的话税率是多少呢?2、开票地税务局不收个税的话,我可以自己申报缴纳么?具体要怎么操作呀?3、我可不可以给支付单位出“个税不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由自己申报缴纳,相关的税收责任我自己承担”这个内容的说明,就不要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了呢?4、能否帮我们反应下:我们周围像我这种自己找活干的个人还很多,本来国家出台了好多针对个人的个税优惠,这样按20%税率代扣代缴的话,我们的收入无形中就少了很多;而且我们大部分人弄不懂个人所得税自己申报和汇算的方法,往往享受不到个税退税了,请税务机关也能在我们守法守规的基础上也能不要降低收入了
房地产公司把未出售的车位以15万/个和个人签订包销协议,高出包销价的差额部分归个人收入,请问个人的差额收入如何开具给购买人及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好,想确认鞍山市住宿费发票内容开的*住宿服务*住宿业 是否有问题,别的省份的发票一般都是住宿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您好,我司收到一张红字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司为采购方,该红字发票是由采购方开具的红字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开具退货红字发票),抬头只有纳税人名称和税号,没有银行和地址电话等信息。
1、请问这个发票有效吗?是否需要拒收?
2、该发票已跨月,若需重开的话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谢谢!
如原错误蓝字发票上未填写银行和地址电话等信息,则红字发票应与之对应,不填写银行和地址电话等信息。
重新开具正确蓝字发票时,应确保项目齐全,且与实际情况相符。即:实际具备的项目都应按规定填开。
之前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结算时候发现多开了一部分,购买方没有认证,销售方是否可以在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一张红字发票,但是金额是之前开具发票的一部分,可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