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最近收到了一些电子版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与纸质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不一样的地方,无乘坐人身份证号码,也没有“中国民航电子客票行程单发票专用章”,这种电子版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做为发票报销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第七条《行程单》的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共同确定,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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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行程单》遗失不补。严禁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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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附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样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规定,第三条 《行程单》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确定(式样附后)。《行程单》为单联机打发票,规格为238mm×106.6mm。票面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印刷序号、旅客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签注、航程、承运人、航班号、座位等级、日期、时间、客票生效日期、有效截止日期、免费行李、备注、票价、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其他税费、合计、电子客票号码、验证码、连续客票、保险费、销售单位代号、填开单位(盖章)、填开日期、查询网址。《行程单》暂不套印发票监制章。开票软件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开发并下发各开票点使用。《行程单》的领购方式、发票号码、防伪措施暂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六、各航空公司及发售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民航总局126号令)的有关规定保管、开具《行程单》。民航总局负责指定有关单位向社会提供电子客票报销凭证的查询和真伪识别服务。民航有关部门和发售单位应可靠存储《行程单》电子存根信息,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民用航空运输业务相关数据,具体方式另行研究确定。
因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具体票样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如您取得的行程单,可通过拨打电话400815888或发送短信JP至10669018或在www.travelsky.com网站查询(相关说明可从电子客票背面查看) 电子客票的真伪。如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我公司因为和A公司共用一个自来水总表,现双方签订转供合同,水务公司开票给我公司,再由我公司将双方协定由A公司承担的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A公司付水费给我公司。现问题是我公司的经营资质并没有自来水专供,只有双方签订的转供协议,请问我公司是否能想A公司开具水费发票,若不能,此种情况我们应该怎样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2018年1月我公司给A公司开具了一张技术研发类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一直没有办理付款,现在付款的各签批手续已完成,发现原来开具的发票已丢失(距开票之日已快2年),A公司财务非得让我们重新开具发票,才给付款,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复如下:
如发票丢失,则按发票丢失办法处理。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所有联次处理方法: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流程处理,报送资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未认证/未勾选抵扣)销售方处理方法:向购买方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购买方处理方法: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已认证/已勾选抵扣):销售方处理方法:向购买方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购买方处理方法: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已认证):销售方处理方法:不需处理。购买方处理方法: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未认证)):销售方处理方法:不需处理。购买方处理方法: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共保业务手续费的问题是采用哪种形式开票呢?①主共收全额发票,再给从共开②主共、从共分别收取自己份额发票。
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四、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支付共保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
本公司承接杭州下沙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金额3.14亿元,其中土建市政工程费用1.998亿元,设备及安装费用1.071亿元(其中设备费用9000万元,安装费用1709万元)问:本工程设备开票,是否适用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第四十条有关规定:本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背景介绍:1.因工作需要临时招待客户,在沈阳北站家乐福必胜客餐厅用餐!
2.结账时餐厅推荐充值会员再结账有优惠!充值300元后,立即用此300元结账完成!
3.要求开具发票,餐厅让在公众号上自助办理!在公众号上开具的发票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为不征税。不给开餐饮发票!
4.公司会计告诉我此发票因未征税,不能像餐饮发票一样正常入账(税前扣除),此说法是否正确!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二节第四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我们是物业公司,小区的车位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当有部分业主按月停车,我们会代表全体业主收取车位租赁费,但是全体业主的代表业委会是一个非盈利组织,不能自己开具发票,不能自己管理停车费用,因此物业公司代开具发票,并按权额缴纳租赁费,(而是否简易征收是看小区建立取得房产证的时间)这种做法合理吗?
如果物业公司与车位所有人签订了租赁协议,现又将车位出租给业主,由物业公司如实开具发票。物业公司与车位所有人之间需要根据具体的协议确认如何开票。无法确认双方之间的业务,建议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协助判定,发票根据实际业务如实开具。
我们是物业公司,小区的车位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当有部分业主按月停车,我们会代表全体业主收取车位租赁费,但是全体业主的代表业委会是一个非盈利组织,不能自己开具发票,不能自己管理停车费用,因此物业公司代开具发票,并按权额缴纳租赁费,(而是否简易征收是看小区建立取得房产证的时间)这种做法合理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个人(不是个体户)到税务大厅代开劳务费发票给企业,大厅代开发票的同时已经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此时,接受发票的企业是不是就没有对此笔劳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的义务了?因为企业无权去复核或者检查税务机关对别的纳税人的征税多少,税法没有赋予企业该权限,对吗?
1、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互相委托代征税(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16〕94号)的规定,符合代开条件的纳税人到申请代开发票且缴纳增值税时,由税务机关征收相应的地方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