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名称在9月份已经变更了名字,并在税务机关做了变更,10月份收到了一份普票和一份专票都是公司原来的名字,我们公司只是名字做了变更,税号没有做变更,麻烦问一下,这两份原来公司名称台头的发票可以抵扣吗?
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您好,我公司在酒店举行营销会议,酒店给我公司分别开具了会议费,餐饮费和住宿费发票。请问因此会议发生的餐饮费和住宿费发票能同会议费发票一同计入公司会议费中核算吗?还是按业务招待费核算?
答复如下:
税法对会务费没有规定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在会计处理中的核算,建议参考会计制度规定。
我公司2018年12月收到供应商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收到发票后我公司已经入账,但并未认证;于2019年4月发现该发票开具错误,无法认证,该票据销货方同期开具了红字发票。要求我司将2018年12月的原票原件退回换取2019年4月的红字发票,如不退回原蓝字发票原件,无法提供给我们对应的红字发票,但我司已将原票入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了财务报表,如原票退回将导致我公司2018年财务数据无对应原始凭证,使得财务数据异常。我想咨询税务机关,原蓝字发票我司是否必须退回给销货方呢?如须退回,我司2018年的应已什么票据入账?如不须退回,我们有何途径可以取得对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呢?
从不同供应商进的货物是同一种,,我的进项发票,有一部分的进项发票,型号开的是产品型号,一部分发票,产品型号,开的是产品料号,如16口的交换机,进项发票,型号有开成型号,DES-1016A,有开成料号:NES-1016A,销项发票,型号可以统一开成DES-1016A吗?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如实选择编码开具发票。
你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开具给个人,开具给个人只需要姓名还是姓名+身份证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普通增值税发票填写问题:购买方栏只填写了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未填写地址、电话,是否就可以了,还是也需要像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全部填写完整
购买方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建议填列完整,但如确无法填写,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司主要生产佛像对外销售,因佛像属于单件艺术品,包含大量自主设计及大量人工雕刻,彩绘,属于混合销售行为,1000万销售额中,木材仅占10%左右,其他很难取得进项发票,现税局要求我司对外开具13%商品销售发票,税负太高,企业难以承担,能否按全额6%开具设计服务雕刻服务,彩绘服务发票,或者由税局认定商品增值部分占比开具商品销售发票,其余开具现代服务业6%发票
1.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2.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您可以自行根据上述情况开具发票。
我是一般纳税人公司,水果等农产品贸易经营需要异地农户(全国各地的可能)采购农产品(水果)业务,可是农户不开发票给我,请问我可以自己在深圳税局申领发票自行开具进项票给自己吗吗?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另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因此,如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上述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外,如为深圳市的纳税人,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进行咨询了解。
因公司有计划注销,之前多领购的发票,专票25份、普票25份,能否去税务局办理退回业务。还是只能使用掉,或者直接缴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具体流程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经营范围有养殖业,养羊,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草、秸秆等原材料,可以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吗?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