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自然人,租了几个车位给一家公司,然后去税务大厅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应该开什么项目?税率多少?
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六条规定:“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一)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
2.用票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
注: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
3.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网络打印,没有填开单位的章,公司员工,差旅费报销使用。有注明旅客信息的姓名,但无身份证号信息。
1、是否可以所得税前列支
2、是否可以增值税抵扣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七条规定:“《行程单》的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共同确定,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发票开具应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开。如果是临时性业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如果是增加经营范围的,由纳税人向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品目后,可直接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选择相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若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发生情况相符,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如果有一张发票开错了要作废重开,但是客户又把发票联弄丢了,要怎么操作,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带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只限制农产品使用吗?收购废旧物资能不能领用收购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目前,废旧物资收购不再开具废旧物资发票,收购废旧物资时应由销售方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您好,我想咨询下,北京税务局代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下面的开票人,写的就是开票人,这个也咨询了北京税务局因为是网上申请,无法更改。
想请问一下,这样的发票就是无效发票,不能用吗?因为是代开,确实无法更改开票人!还请告知一下,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
2010年就办证经营的纳税人还未进行实名认证,以前已取得领用资格,还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特定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特定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确认或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注销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纳税申报、退税、发票业务、税收优惠、税收证明等。
第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哪些以员工个人为抬头的发票可以作为有效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根据广东省办税指南,个人代开发票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请问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是指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吗,如果自然人同经办人同属一人,已实名认证就可以免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了,如果经办人同自然人不属于同一人,经办人已实名认证,但自然人未实名认证,那还需要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吗?
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来文所述的具体情况,请将情况述说清楚(具体办理业务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人所在区域等),以便我们予以回复。另外,有关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详细流程与资料,详细建议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开具”栏目查看相关办税指引。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