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老师: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公司促销活动需要,去某商场购买50双运动鞋,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不予开具,认为其为商贸零售企业,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但是我认为,2016年国家已营改增,根据国税36号文件,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不包括以上以上情形,故认为可以开具。如不取得专票,我司对外促销时,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我司并没有抵扣进项,会导致税款流失,请问老师:
2018年5月22日取得增值税普票一张,现到单位报账被拒绝,原因是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增值税查询平台查不到。请问,这种情况如何证明发票的真伪以便能顺利报账?
发票真伪查询方式有两种:一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官网,选择页面“涉税服务-增值税普通发票查验”或者“涉税服务-其他普通发票查验”并按照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后进行查询;二是可携带需要辨别真伪的普通发票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由工作人员予以鉴别。
客户向我司购买了会员卡打印机,需开专票,想请问一下如需开票,会员卡打印机的税收分裂编码是什么,所属税收分类名称是什么?
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您司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发生的经营行为如实开具发票。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税总函[2015]6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原发票专用章现在还可用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发票专用章上的不一致能抵扣吗?
另国税办函【2015】1086没有明确提及原发票专用章的过渡期。
关于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管理费和工人工资如何给购买方开具发票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由于打印机的问题导致数据略有不清晰,但上面的数据可以充分确认具体的额度,请问这张发票是否可以使用?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若发票字迹不清应重新开具。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淘宝有部分卖家是个人经营,未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法人。这种个人卖家能否以其无法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开票?
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供应商以要上市年底封账为由,不给客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我司作为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依法在山东省泰安市注册成立了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并在税务登记时核定为: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司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