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某域名公司开发票,强制要求开企业发票要上传公司法人证件照,理由为:网站上账户是个人注册,只认个人现有的资料,若改发票抬头,除了公司名字执照号码,还需要公司法人的证件照片,纵观其他大型公司并无这种需要法人这件照的做法。问这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增值税公司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若购买方提供错误信息,发票将无法正常使用。
增值税公司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若购买方提供错误信息,发票将无法正常使用。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职工个人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并按月给职工支付利息。
请问:企业所得税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凭证是不是仅凭借款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开具利息的增值税发票?当然税前扣除金额是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
湘西州税务局的人士说依据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这两个文件就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利息发票。
我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一家中标单位A,我单位与A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提供商品给我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后A由一般纳税人降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13%税率的专用发票。现A单位委托另一家单位B为我单位提供商品,由B公司直接给我单位开具发票,B公司与A公司老板为同一人,中标单位与提供商品单位不一致,那么我单位、A单位、B单位是能签订一份三方协议,中标单位为A单位,A单位无法按合同要求开具13%税率的专用发票,由B单位为我单位提供商品开具13%税率的专用发票。
滞纳金需要开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嘛?
商户交租金交晚了几天,有滞纳金产生,需要开发票吗?要开的话税率是多少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合并为销售额开具发票。
我司工厂厂房是向A公司租赁的,也由A公司开具租赁发票,但是水费发票是房东代收但无法开票给我司。原因是因为房东当初是由另一家公司划出来的厂区出租,两家未分表,目前水务公司是开票给另一家公司,这样的话我司只能拿到房东开具的水费收款收据和水费分割单,这样是否能作为合法的凭证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支付的水费可以以开具给另一家公司的发票复印件与分割单作为入账凭证。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你好,收到两张高速公路通用机打发票,写有“经:润扬大桥”,请问这是桥、闸通行费发票吗?可以抵扣吗?发票章的名称是“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江苏润扬大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1.外省自然人和江苏省内的一家公司签订了承包服务合同,款项由江苏省内的公司支付,申请代开发票的话,是去哪里可以代开呢?自然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生成经营的个税能否减免呢?
2.江苏省有没有计划今年开展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有的话是几月份在哪些城市会试点?
一、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一份协议,我们负责代理招生业务,按照协议,我们按收款分成收入85%,对方分成15%,那我们开票是按收款全额开?申报增值税收入是按全额还是85%?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如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的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确认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