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贵公司零售食品的业务不得增值税开具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购买方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索取发票的合法权利,与销售方进行交涉。交涉后销售方仍拒开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你好,我们最近在进行公司注册,关于公司名称对税务的影响有一些问题。公司主营范围是超级电容器及相关配套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那公司名称中行业名称选择科技(M7320)和电力电子(C3971)对公司后期税务方面有没有什么不同。听到过一种说法是名称中含科技的公司属于服务类公司,增值税发票开票税率会有不同,不知道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您好!我处未查到公司名称影响税率的文件。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的税率开具发票,和公司名称无关。
出口发票应以FOB价(离岸价)为依据开具,企业开具发票时金额确定不准确的,可后续进行调整。
发票开具金额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或“免税货物销售额”等相匹配。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和供应商耀皮玻璃签订购销合同,由耀皮玻璃开具发票给我公司,耀皮玻璃向东晶玻璃采购该货物,因耀皮玻璃资金紧张经常将我公司支付的货款挪用,不能及时支付给东晶玻璃,造成东晶玻璃未收到货款而不供货,现三方签订协议,由东晶玻璃开发票给耀皮玻璃,耀皮玻璃开发票给我公司,我将货款直接支付给东晶玻璃,差额部分由晶玻璃和耀皮玻璃另行结算,请问这符合规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销售折让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即可,不需要其他补充手续。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
根据您的叙述,为了更准确、更具针对性地解答您的问题,我们还需核实出租方取得的不含税月租金收入是否超过在10万元,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票还是普票,房源所在地等具体信息,建议补充描述后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咨询:个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包工头承包业务代开工程款发票个税怎么计算,怎么申报,如果无法建账,是否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主管税务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税务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我司为一电梯生产销售公司,最近我司销售经理正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一台电梯销售合同,此房地产企业要求我司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们,他们才同意支付预付款,此时刚刚为签订合同阶段,我司还未开始制造生产此台电梯。请问税官同志,此时我们可以同意购买方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们吗,要确认收入吗,非常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