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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收到个人到税务局代开的内容为服务的发票,上面有预征了个人所得税,我司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么?

收到个人到税务局代开的内容为服务的发票,上面有预征了个人所得税,我司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 第一条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若代开发票环节已征收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你司可不用再预扣预缴。个人提供劳务或服务,都属于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票开具没有区别。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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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时,商品编码选择错误时怎么处理?

开具发票时,商品编码选择错误时怎么处理?

开具增值税专票发票时,商品编码选择错误时怎么处理?且发票金额较大


属于发票开具有误需要退回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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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房产预售阶段,若客户已在2019年4月1日前就签订合同并交齐款项,但正式购房发票在2020年才能开具,那在2020年开具发票时,发票税率应按9%还是10%?

公司在房产预售阶段,若客户已在2019年4月1日前就签订合同并交齐款项,但正式购房发票在2020年才能开具,那在2020年开具发票时,发票税率应按9%还是10%?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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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5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可是不小心过了抵扣期限不能使用了,现在想问2019年7月是否还能冲红重开

2018年6月25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可是不小心过了抵扣期限不能使用了,现在想问2019年7月是否还能冲红重开

如果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认证抵扣,就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该专用发票只能作普通发票适用,按规定的调整2018年的账务或者企业所得税年报。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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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商标、专利代理)开票选择税收编码是挑文化创意服务下的知识产权服务还是商务辅助服务的经纪代理服务?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商标、专利代理)开票选择税收编码是挑文化创意服务下的知识产权服务还是商务辅助服务的经纪代理服务?

答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您可按上述文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党委、工会未办理税务登记,聘请老师授课,代开发票时未代扣代缴个税,工会、党委也无法办理代扣代缴,这种情况个税应如何申报

党委、工会未办理税务登记,聘请老师授课,代开发票时未代扣代缴个税,工会、党委也无法办理代扣代缴,这种情况个税应如何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因此,以上应由党委、工会所属单位代扣代缴。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在开发票时备注栏是否规定了必须填写合同号?

一般纳税人在开发票时备注栏是否规定了必须填写合同号?

在收到发票的时候,发现很多发票的备注栏都填写了合同号,想请问发票开具的备注栏填写是否有了这个规定,政策依据是哪一项文件?



答复:文件中未有规定备注栏必须填写合同编号,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是否是征管要求。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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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勾选认证平台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模块读取不到成品油发票

在勾选认证平台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模块读取不到成品油发票

你好!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上面,在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模块,读取不到供应商开的成品油发票,这样入不了库存,没办法开成品油发票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的规定,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因此,如为成品油经销企业,在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确认相关信息。另外,如出现来文所述情形,有关该系统操作事项,详细建议您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广东),在首页的“操作手册”模块查看《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使用手册》。您也可在微信关注“长城软件纳税服务”公众号进行咨询了解。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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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个人名义开具的房屋租赁费和服务费的发票,个税是否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公司收到个人名义开具的房屋租赁费和服务费的发票,个税是否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公司收到个人名义开具的房屋租赁费和服务费的发票,个税是否需要公司代扣代缴?非员工代扣代缴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具体操作是怎样的?


 根据《晋税函〔2019〕116号》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具体的操作问题,您需要拨打4007112366咨询。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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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一市政工程联合体投标开票问题

承包一市政工程联合体投标开票问题

你好,我司与某建筑单位作为联合体,承包一市政工程(EPC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我司为联合体牵头方,建筑单位为联合体成员。现我司和建筑单位组成联合体模式与业主签订EPC合同。同时,我司与建筑单位签订联合体内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分工。  根据招标协议,业主已确定将工程款项全部拨付至牵头方,即我司,.再由我司拨付至建筑。付款前,建筑单位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

问:这样操作开票,税务上是否可以?谢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2-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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