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个人提供餐饮服务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纳税人办税指南》规定,若代开申请人为自然人,代开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1.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2.《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个人提供餐饮服务可能会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关于 第七条中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规定可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证券、信用卡、旅游行业以外的行业,但业务性质与相同的经纪代理人佣金业务。能否比照上诉规定执行
我司是无车承运人企业。根据江苏试点无车承运人可以为司机代开3%的发票的相关文件,但在徐州新沂无法落地。请问:如果司机所在地税局开出发生在我省的运费业务的司机代开票3%专票。能否在我省抵扣(例如:鄂尔多斯能开出司机代开票,但开票代码是L开头。会不会因为是外地票,我省税局不允许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二十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
您好,我是一家旅行社,跟重庆当地一家公司合作,合同使用的是我公司分社签署的合同并且提供服务确认,因为我公司分社为非独立核算单位,所以只能给对方开具总社发票。
但是对方回复我们分社签署的合同只能接受分社的发票,请问老师,非独立核算的分社提供服务,总社开发票是否可以被当地企业接受?是否满足咱们重庆当地的满足“三流合一”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企业,上季开专票并已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购买方还抵扣),本季开具了红字发票,要如何办理退税?增值税季报要如何填报?请回复,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退税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来文所述的具体情况,请将情况述说清楚(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间等),以便我们予以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财务人员操作错误,2018-2019年初,将预售房款按当时增值税税率(11%,10%)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3亿),并进行销项税申报,抵扣进项税后应纳增值税为零。目前我公司房地产项目尚未竣工,亦未交付,请问我公司是否可将上述发票冲红,按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开具“不征税”发票,待纳税义务发生时(房屋竣工交付),再开具适用税率9%的发票,进行相应的增值税申报?详细情况见附件,附件所述是否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您好:我公司在2019年1月取得测绘费专票,认证并抵扣,7月对方单位说该项收费不收了,要将原发票全部收回,并要我方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并退回全部收取款项,请问对方单位要求退还原发票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