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公司管理的长城X资管计划向我司支付融资费用1000万,现要求我司向长城X资管计划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00万。
提问,我司可否向长城X资管计划开具增值税发票1000万,
购买方为:长城X资管计划;
纳税人识别号为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才能开具发票。
销售给A公司48*1200=57600,A公司要求开票24*2400=57600,总金额不变,但数量减少一半,单价增加一倍,这样可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销售货物发票据实开具即可,备注栏没有具体的要求。
您好,如您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增值税发票,根据发票查验说明该平台可查验的时间范围是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由于2017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已经超过可查验的时间范围,所以系统会提示日期有误。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您拨打税务12366进行咨询。
酒店客房销售包含1份到2份早餐,早餐可否包含在客房收入中一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后期酒店处理的时候会单独把早餐收入划拨到餐饮收入中,是否会产生税务疑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现有自有房屋出租,但我们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自有房屋租赁这一项。如果我们要在电子税务局中申请代开房屋租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增加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如纳税人需增加的开票和申报税目没有超出经营范围的,可自行或者联系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在开票系统和申报系统查找、增加税目。如纳税人需增加的税目超出经营范围的,应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然后自行在开票系统和申报系统查找、增加税目,相关系统操作可咨询服务单位。此外,纳税人现从事的经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经营建议可向工商部门进行咨询。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
2.加盖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领用表》(网上申请可不提供)。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4.《发票领用簿》。
5.税控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普通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提供)。
6.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退回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发票退回时提供)
小规模纳税企业,上季开专票并已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购买方还抵扣),本季开具了红字发票,要如何办理退税?增值税季报要如何填报?请回复,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退税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我们是文化传媒企业,主要业务有三项:
1、为企业印制宣传册
2、为企业拍摄宣传片
3、文化活动策划
我想在发票上,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这一栏注明“广告宣传印刷品”,“宣传片制作”及“活动策划”这样的字眼,那么我需要让它们对应哪个具体的税目。
目前得到的答案有点乱,各区柜台说法都不一致。
目前给我们核定的只有广告服务和文化服务,到底需不需要增加税种认定?增加哪些税种认定?求正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其中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为各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住宅小区的房产通常都是登记在自然人业主的名下,但是有时候这些自然人业主会在缴纳物业服务费后要求物业公司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请问,在开具普票和专票两种不同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都需要要求自然人业主提供房产租赁协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