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微信小程序给一个由“海南神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名叫“恐龙单机版”的游戏,充值了一共2.6万余元。游戏公司方面的人员要求我提供“身份证正反面、手持身份证正面照、申请书(含签字和手印)、收件人姓名、收件人地址、收件人电话”等敏感照片以及私隐信息。请问是否合理合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是否可以按照全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购买方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一下,我5月初在一家公司维修机器,联系人告诉我不开发票维修费用是600多,开发票维修费用是700多,因为是单位的机器维修必须要开具发票才能报账,所以我问过领导后,同意700多维修开发票。该家公司告诉我开发票可能到6月底都不一定开得到。我把机器寄回该公司维修,等公司开具发票寄回给我后,单位看见发票才能转账。7月9日我再联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说是还没开到,发票都紧着销售那边了,还要再等一段时间。我觉得很奇怪,发票难道不是去税务局买的吗?难道税务局还控制发票发行量。请问该公司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吗。
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在合同中分别注明了不含税价格和增值税税额(以及税率11%),现2019年4月以后交房开票,请问开发商应该按照什么金额开票?是原本不含税价格*1.09?还是不含税价格*1.11? 如果是后者,请问发票税率应该是多少?麻烦给出相关开票依据。
发票税率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合同约定税率只是根据当时税率规定的税率执行。房子是在2019年4月份交付且房款已支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2019年4月份,适用9%税率。不含税金额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含税金额开具,税额按9%税率计算。
1、物业公司代管的保障房属于住房保障中心,并由安居置业运营管理地下车库,地下车库的租金定价由其确定,我司代为收取租金并开具发票给车主,代缴增值税及附加 印花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后剩余的部分再全额上缴给安居,安居开具收据给我司。之后安居根据合同将我司代管手续费支付给我司,想请问:1、上缴给安居的这部分是谁缴所得税?2、我司只是代管,并未与安居签订租赁合同,2016年5月前就已受托代管了。我司可以申请简易征收备案吗?
2、请问小区的公共收益要缴纳所得税吗?
烟酒超市买东西要发票一直推脱,直至第五次跟他们发脾气,才不情不愿给了别的超市的定额票,现在这样还算侵犯了我的权利吗,我是否还可以投诉他们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请问:企业租赁个人所有的加油站,租赁人为个人,个人有加油站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注明有:场地2800多平,营业房300多平,及加油站相关设备等,租赁人去税务局开具加油站租赁发票,能否将场地、营业房合起来开具不动产租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的应税行为发生时间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吗?
2.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收取的首付款、按揭款,全款的款项都作为预收款吗?
3. 房地产企业收到的预收款开具发票是按“不征税”开票吗?
一.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可开具纳税人自制的预收款收款收据;二是在收到预收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预收款”,税率选择0,税额为0。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晚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我在网上采购的物资,商家开发票未添加销售方的开户行和账号。咨询厂家,他们回复一直是这么开的,并未有反馈异常。我们公司财务人员认为这种发票是无效的。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没有销售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发票是否有效,这种发票的使用跟添加了开户行账号的发票有什么区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