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贸易公司,从事化工原料销售后;经营地为同安。近日三明客户购买橡胶油 50万元,橡胶油为上海公司生产的,为减少中间运费,我公司通知上海工厂直接发给三明客户。上海公司开专用发票50万(进项)给我公司、我公司再开销项给三明客户。运输费上海公司全部负责。请问:1、上海工厂开专票给我公司作进项,我公司再开专票给三明客户 (注:上海工厂与我公司签购销合同、我公司再与三明客户签销售合同)是否可以?2、物流记录只有上海到三明,没有同安到三明的记录是否可以?3是否通知上海公司作异地备案或者我公司办理异地备案?
在大连中山区苏大嘴饭店开具发票,发票上开票人为管理员,公司规定发票上开票人为管理员的不予报销,沟通饭店,说系统默认的管理员,他们更改不了,这种情况 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的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和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从3万提高到10万以后,原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等几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超3万可以自开票的,现在在3万至10万之间是否仍然可以自开票?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售方仅填列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的信息,而开户行及账号为空。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接收?是否会影响增值税抵扣及对应费用的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专票开具应做到项目齐全,对于不规范的专票建议退回重开。
你好,比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未支付,乙公司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发票是不是要乙公司开给丙方,后续甲方付款给丙方,丙方在开给甲方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发票开具及付款应按照上述规定操作。
在网上买了深圳鑫威雅家具公司的2280元的沙发,需要开具发票。企业说要补百分之5的税点,我就补了114元。但收到票据后,总额只有2280元,并且2280里已经包含了百分之3的税点。商家说他们自己不能开票,所以要找别人开,需要给百分之5的手续费,并且收取的114元“手续费”没有任何票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如提供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方需加价才开具发票,则该行为是违法的。购买方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索取发票的合法权利,与销售方进行交涉。交涉后销售方仍拒开发票或坚持加价后才开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如发现深圳市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请通过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
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于16年12月在国税网代开一张专票,预收17年至18年10月的物业费,现因合同提前终止,需退回一部分物业费,请问如何开具负数发票
您好,如贵公司代开专票发生销货退回的情形按下列文件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收到的销售方开具的普票,发票专用章上的纳锐人识别号仍为之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发票左下角的不符,此种票是否有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建议取得新税号的发票。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