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两套房子,租赁给公司需要代开房屋租赁发票,请问个人所得税月不足4000每月可以减800是两套房子都可以减还是只能针对其中一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您好,现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全电发票已不分发票联和抵扣联等联次,那是否还有要求企业打印抵扣联单独备查?有无相关的最新文件规定?
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首付款付费后开发商是否应开具发票?
购房地:成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发票开具时合并编码选择6120000000000000000,货物和劳务名称选择建筑服务预收款。
你好!我购买了一个人防车位,实则与开发商签订的是车位租赁协议(租赁期20年,且期满自动无偿使用,我要求根据租赁协议开具租赁发票,经我市税务局协调,我市税务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只能给我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但我认为改租赁协议转让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且明确约定了期限,应判定为租赁合同,且合同法属于法律,法律效益高于我市税务局依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以我认为发票应开具为“不动产经营租赁”。还望贵部给予解惑!不甚感激!
我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合同规定可以支付进度款开具发票和收据,最终结算时开具发票),我们在支付工程的进度款时,收到承包商的收据、工程进度确认表和付款通知书,支付了进度款,请问这项业务是否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地三条: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