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发票监制章
2018年6月15日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作废,原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原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发票监制章作废,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江苏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请问目前有哪些项目可以开具5%税率的发票?我司购买饮用水,对方开具5%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这张发票是否正确?
您好,销售方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目前5%税率涉及的是转让不动产、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等业务,详细请参考文件财税2016 36号。销售饮用水没有5%的税率,发票税率开错了,请退回重开发票。
租车给公司,在税局代开发票,发票名称为某某分公司,公司要求在发票备注栏写上某某分公司某某支公司,这个是否能在税局代开办理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项目应齐全。否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定,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项条件之一的单位(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1)我国在境外设立的组织机构;(2)非常设组织机构;(3)组织机构的内设机构;(4)军队、武警部队的序列单位等。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我司是一个网络平台,供货商在我司平台上投放产品,个人通过我们的平台消费,个人消费后钱会先到我司的账上,之后每月我司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后,剩余的钱打给供货商。我想咨询一下:
1.我司是否需要向个人开具发票?
2.如果开票,是属于我司代收代缴供货商的增值税,还是应该作为我们公司的提供劳务收入?
以上问题烦请回复,如有具体相关条文烦请告知。
您好,根据描述,如果是以供货商名义对外销售货物并全额开具发票给个人消费者的,则平台抽取的这笔服务费应作为自身收取的服务费收入,并向供货商开具信息技术服务的发票。
你好。我租了一套房子,之前租过,现在续租一年。想给新合同开个发票。请问开票方式可以在线操作吗,还是必须去税务局?
若您咨询的是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建议直接携带下列去税局办理。也可以现在电子税局-自然人用户注册登录后填写申请再去税局代开。
应提供资料: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出租不动产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1份
(3)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你好,我想咨询当月收到客户购货订金,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能否开具,如能开具则增票上的货物名称填写什么,因只是订金,货物在下一个月才销售的
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如实开具发票,并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关于对方给我单位开具发票,发票的数量单位单价是不是必须有?像广告费?律师费这种不好界定的怎么处理?必须要求对方填上吗?
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邮政快递寄送中,由于快递员原因造成已开具专票发票联、抵扣联丢失累计11份,需致税务窗口办理丢失手续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手续,请问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发票联丢失税务机关是否需对企业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您好,我司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人为管理员,收款人和复核人未填写。1、请问这张发票是否合规?以该张发票列支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2、如不符合规范,是否有相关的政策法规? 烦请予以解答为盼~
收款人和复核人不能为空,该发票不符合开具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请重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