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货运代理企业,有票要开9个点的发票是都可以开具,不行的话,怎样才能开9个点的发票呢?
若你司增加经营范围的,请向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品目后,可直接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选择相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税务登记信息、资格认定信息、税种税目认定信息、票种核定信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等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一般来说,离线开票总金额和离线开票时限由税务机关设定,存量户一般纳税人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统一设置为“48小时”和“单份最高开票限额*5”, 如需要变更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需要办理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具体资料如下:1、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出口外购的样品,出口报关市场价400元人民币,不收汇没有进项发票,出口报关模式:没有商业价值,我们需要开票吗,账务上要确认 收入成本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11的填表说明:“出口但未计入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您好!根据《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258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可与货物的销售额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有这样的情况:发票发方有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3项,但有些发票这3项为同一人,或者只有管理员,或者都是空白,这样的发票可以抵扣吗?是否可以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我们公司是一家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为商户和租户提供平台服务,租户会把款项打到我们平台账户,商户会从我们平台上提现,但是开票的话是由商户直接开票给租户,我们平台只是在商户提现时收取平台服务费,并开具相应服务费的发票给到商户,这样的操作是否符合税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目前乘坐出租车提供的发票有附件2种,请问左边那张厦门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发票专用章为闽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监制)是否还可继续使用?是否有相关文件?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租赁发票,备注栏除了备注详细地址、租赁期,从什么时候开始不需要不强制要求备注税票号(是否有政策规定),现今的政策是否只需要备注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与租赁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因此,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上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企业也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备注栏备注其他相关信息。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个体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刻公章吗。还有就是需要去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吗。我是做文具店的最近做了个公司的办公用品对方公司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些什么呢。
您好!根据发票开具指南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