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5年全款买楼,给开发商要发票开发商迟迟不给,后来投诉12366,今天只给我一张发票复印件,但是复印件二维码查询不到详细信息,只显示解析失败,输入发票代码和号码又显示输入代码错误,那这张复印的发票是真是假我不知道,但开发商就是不给正规发票原件合理嘛?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现在很多智能化产品,移动端付款,只能是微信或支付宝,那么公司使用或购买智能化产品服务,只能使用员工个人的微信和支付宝,而开票却要开公司的,那么要如何证明这个是公司行为而不是虚开发票呢?(合同与公司签订,条款备注支付方式,支付帐户名称等可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上述情形中,若已有各类资料证明,对方公司为实际购买方和付款方,则你司应向对方开具发票。
问题:您好,我想咨询下,A公司从境外购买了免关税但需缴增值税的货物一批,属于海关监管范围内,现将货物结转给另一家也有免税资格的企业B(境内企业),那之前A公司已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可以抵扣吗?另外货物结转给B公司时是否需要按正常销售进行开票?谢谢!
税局回复:1、A公司将货物销售给B公司,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2、A公司销售货物,应按规定开具发票。
补咨询:
A结转货物给B公司需开票是按内销方式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还是按外销方式开具普通发票呢?
答复如下:
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包括您该发票开具单位具体所在地,“旧税号”具体所指,该发票业务类型,具体开具时间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相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本人于3.17日晚在潮汕记(华强清真店)消费122元。其中100元是我在招商信用卡APP上周三五折花50元购买的一张100元的优惠券,商家说我已经使用过优惠,就不能开发票,那我说你至少得给我开72吧,他们还是拒绝开。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您好,我司为购买方,于3月11日在金税盘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于4月15日申报并缴纳3月份税款,现发现该红字信息表上的税收分类编码有误,销售方尚未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
请问,此红字信息表可否撤销,如果能撤销,应该如何操作并准备什么材料呢?若不能撤销,应该如何操作并准备什么材料呢?
以上情况需到办税厅处理。目前税局局统一办税指南未登记上述涉税事项,请您直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纳税人增值税已申报,但是在网上领用发票的时候可领用数量总是显示为零,这个纳税人申请的是一个月共可领50份,每次领用10份,用完再领的,月度领票并未超过50份,为什么就领不了呢?另外就是这个纳税人是个体户,要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已在自然人申报系统里的生产经营里做了预缴申报,但是电子税局网上那个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依然体现为未申报,请问是什么问题?
答复如下:
问题所述情况涉及具体发票征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12366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你好,请问一下,如果在合同中,购买方不付货款,合同中有担保的第三方,现在第三方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付货款,请问作为销售方要给第三方开票吗,还是仍然按照合同开给购买方呢,如果付款方一定要索要付款凭据,该怎么办呢,有没有具体的法规解释?谢谢!
回复如下: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您好,我这边还有一份技术合同已经省科技部门登记,请问是否可以开具免税发票?正常情况下开具免税发票的流程是什么?
您好,纳税人符合免税优惠的可自行开具开具免税发票。并下列要求办理备案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当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备案资料,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您可以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或在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我们单位在同城网上提交办理了招聘服务订单,相关合同、订单显示对方主体为所属北京的:北京城市网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如附件1、2、3。
但是对方开具的发票主体为所属天津的:天津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如附件4、5.
请问,这样操作是否符合税务要求,是否存在风险,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对方2个主体一致呢,最后公司是否需要整改掉呢?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文件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