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1月22日在某店就餐后,前台说暂无法开发票,就提供了一张收据(请看附件);
19年4月11日,去该店询问能否用此收据换开发票,店家以时间太久为由拒绝提供发票;
请问:1、店家这样做是合理合法吗?2、收据换开发票的时间间隔,法律法规是否有相关规定呢?
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开发商买房送车位的销售行为如何开具发票及确认收入?发票应该按实际销售金额开具房子的发票呢?还是按比例开具房子及车位的发票?
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因此,如属于销售折扣行为,应按上述规定如实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您好,我为自己的中国电信手机号(归属地南京)预充值后申请在线开具电子发票,但是电信反馈预充值余额已发生消费,不可开票,咨询人工称因为预充值前手机有欠费,预充值后欠费金额当即从充值金额中扣除,即发生了消费,因此不能开票。请问这种拒开票的行为是否违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请问过路过桥的发票是否可以使用旧式的监制章,该发票开具时间是2019年1月14日,今日拨打12366两个坐席均回答1月30日前开具的过路过桥都可以用于报销,但网上并无明确规定,求教?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规定:2018年6月15日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作废,原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原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发票监制章作废,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江苏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我公司收到一张专票,对方公司盖了三证合一前的旧发票章,又盖了三证合一后的新发票章,这样符合规定么?这张发票能正常使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如已更换发票章,应加盖新的发票专用章,建议重新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我司现在购买的停车保管费发票(临时保管费)是广东通用定额发票,顾客每次用微信付款后,再向我方拿手撕的定额发票,这样操作太麻烦。现有个设想,为了可以方便群众停车,当用微信支付后立即可获得发票。即有无可能改为电子发票?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因此,您单位可按实际业务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用发票的份数。由税务机关根据您单位的情况确认您可领用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要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以及向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备案电子发票章等涉税事项。建议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etax-gd.gov.cn),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模块进行票种核定事项的办理。另外,有关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办理资料及流程,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有关办理购买税控设备以及备案电子发票章的具体操作,建议您可向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进一步咨询了解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公司是一家汽车4S店,2017年销售给一家企业一台车且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当时把机动车发票第二联 抵扣联加盖了发票专用章,现在该企业上级公司审计要求我店开具该张发票的红字发票。我想问,开具红字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这红字发票信息表应该由哪家公司开具?现在该企业说他们无法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要求我公司开具,请问我公司应该取得该企业的什么资料才能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并且开具此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
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二、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四、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如果取得这种通行费的电子普通发票需要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吗?如果需要要具体怎么操作?
回复如下:取得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需要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具体操作请联系税控公司进一步明确。
增值税专票抵扣联丢失,发票联还在,还能抵扣吗?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