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发票开具不完整请退回重开。
我是一个体业户,2004年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名称是我的名字(姓名),发票专用章也是我的名字。2008年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名字改成了我的门头的名字。事后,我根据客户需要,又去刻了一个与营业执照名字一致的发票专用章。最近,一客户让我给他开具发票,要求我加盖门头名字的发票章,他拿到发票去单位报销时,单位通过发票系统核对发票,发现发票使用人和加盖发票章不符,不给报销,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如何处理?税务部门对我是否处罚?处罚依据又是什么?
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发票不完整请退回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上述发票不能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发票开具不完整请退回重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因此,您可以提请税务机关做发票真伪鉴别。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司在北京注册,现要从北京迁移到厦门。在北京税务注销成功至厦门税务报道期间,我司业务仍然正常进行,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发票开票名称可以继续用原先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吗?如果不行,该怎么办?
回复如下: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信息保持一致。如还未注册完成的企业,建议发票先开法人的名字。
你好,之前查询通用定额发票的网址最近一直打不开,是否换网址链接了,还是系统正在升级中。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请您登陆宁夏区税务局官网(www.nxgs.gov.cn或在百度搜索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点击首页上方“电子税务局”——右下角“公众服务”——选择“普通发票(含定额、电子)真伪查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因此,若你司属于上述八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你司已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开具。具体申请资料:1.A02008《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 份;(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2.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3.发票专用章印模;(初次核定时提供) 4.发票领用簿(调整时提供) 5.IC卡、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调整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