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与重庆的某商场物业分公司签订办公室租赁协议,由物业公司代收代交水电费,提供给我司水电费公司开具给物业公司的发票复印件盖公章及我司应交水电费的收据,不予开具发票给我司,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若合理,我司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该费用?
个人登记为临时税务登记证,在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加盖什么章。只查询到了“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那么,请问一下,个人登记为临时税务登记证,需加盖个人刻的发票专用章,还是盖税局的代开发票章即可。如果刻个人的发票专用章感觉特别奇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来水表是我公司的户头,自来水公司将水费发票开具给我公司,水费发票内容包含三部分:1、水冰雪*用水费,税率为3%;2、不征税自来水*不征税自来水,不征税;3、水冰雪*污水处理费,免税。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费在支付工程款时扣回,现在施工单位向我公司索要水费发票。我公司在扣回水费时没有加价,是原价扣回,如何开具发票?能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开票?公告中“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是否包含“不征税自来水”和“污水处理费”?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第二条规定,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销售时适用税率13%。
一般纳税人购进小汽车如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具体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填写对方单位的单位名称和税号就可以。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又要求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填写项目齐全。请予以明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方单位的地址电话和开户行信息,是否必须填写齐全?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终暂停办理部分渠道税费征收业务的温馨提示》
一、暂停办理税费征收业务时间安排
2020年12月29日00:00,全省税务系统将暂停办理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河北税务手机APP申报缴税(费)、代开发票和电子退更免业务,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业务,办税服务场所银联刷卡缴税业务。其他业务正常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令第691号)规定 :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