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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疫情期间免收的门面房租金、水电费等其他费用,需要开具免税发票吗?

疫情期间免收的门面房租金、水电费等其他费用,需要开具免税发票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因此,如果您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中关于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规定开具免税发票。

发布时间:2021-11-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自然人到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后不慎丢失全部联次,现在发票用不到了,想把代开发票是所缴税款退出来,怎么办?​

自然人到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后不慎丢失全部联次,现在发票用不到了,想把代开发票是所缴税款退出来,怎么办?​

 自然人到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后不慎丢失全部联次,现在发票用不到了,想把代开发票是所缴税款退出来,怎么办?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发票后,应办理挂失 并接受处罚。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因发票丢失,无法提供发票的全联次,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并申请退税,具体资料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发布时间:2021-11-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必须是自产自销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专票才能按发票金额的9%抵税吗?

必须是自产自销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专票才能按发票金额的9%抵税吗?

必须是自产自销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专票才能按发票金额的9%抵税吗?海南省三亚市税务热线88869616答复:必须是自产自销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专票才能按发票金额的9%抵税。



发布时间:2021-11-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我们企业派生分立,原来有一个股东,现在2个个股东分出去新创建了一个公司,我们分给了他厂房还有债务,我们税务应该怎么走

我们企业派生分立,原来有一个股东,现在2个个股东分出去新创建了一个公司,我们分给了他厂房还有债务,我们税务应该怎么走

你好老师 我们企业派生分立,原来有一个股东,现在2个个股东分出去新创建了一个公司,我们分给了他厂房还有债务,我们税务应该怎么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11-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公司工会从华北制药秦皇岛公司购买了参黄霜,已经付款收货,对方财务以工会没有税号为由拒绝开具发票,致使经办人员无法在工会办理报销手续。请问秦皇岛税务局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票必须填写税号?

我公司工会从华北制药秦皇岛公司购买了参黄霜,已经付款收货,对方财务以工会没有税号为由拒绝开具发票,致使经办人员无法在工会办理报销手续。请问秦皇岛税务局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票必须填写税号?

您好:我公司工会从华北制药秦皇岛公司购买了参黄霜,已经付款收货,对方财务以工会没有税号为由拒绝开具发票,致使经办人员无法在工会办理报销手续。请问秦皇岛税务局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票必须填写税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预售款不征税发票是否必须要冲红?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预售款不征税发票是否必须要冲红?

    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如何开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可开具纳税人自制的预收款收款收据;二是在收到预收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预收款”,税率选择0,税额为0。无论纳税人开具自制收据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取的预收款收入均应按规定预缴税款,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但不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正式交易完成或全额缴纳房款时,纳税人应根据最终的实际交易金额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对预收房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可选择在发票管理新系统中进行冲红,冲红时开具的红字发票金额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列。

发布时间:2021-11-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个人房东出租房屋,能否委托他人为其代开发票?

个人房东出租房屋,能否委托他人为其代开发票?

个人房东出租房屋,能否委托他人为其代开发票?房屋租金还是由房东个人收取,但是代开发票企业名称非房东本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11-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依据财税[2016]47号第三条其他政策这个普通发票怎么开具?选择什么编码开具?选择什么税率开具?

依据财税[2016]47号第三条其他政策这个普通发票怎么开具?选择什么编码开具?选择什么税率开具?

 

我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目前有人力资源外包业务

依据财税[2016]47号第三条其他政策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发布时间:2021-11-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在B地的n个B公司业务能判断为真实吗?能认定为虚开吗?

在B地的n个B公司业务能判断为真实吗?能认定为虚开吗?

老师好,山东A公司原来与浙江C公司发生销售业务。中介机构在B地注册n个B商贸公司(B地有财政返还),A与B有销售合同,B与C有销售合同,C把钱打给B,B把钱打给A,A开票给B,B开票给C,货物由A公司直接发到C公司,资金流,合同流,票流均一致,货物流(物流)不一致,并且在B地的B商贸公司经营人员,设施与B的销售规模不配比。请问老师,在B地的n个B公司业务能判断为真实吗?能认定为虚开吗?请说明理由,谢谢!

发布时间:2021-11-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现在房子转让土地增值税每年5%的加计扣除是按2017年计算,还是按新开票的时间计算呢?

现在房子转让土地增值税每年5%的加计扣除是按2017年计算,还是按新开票的时间计算呢?

我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17年买入一处房产,开发商当时开的是普票,2020年经协商后冲销原发票重新开具专票,现在房子转让土地增值税每年5%的加计扣除是按2017年计算,还是按新开票的时间计算呢?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发布时间:2021-11-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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