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餐饮行业开的都是普通发票,前面1-4月不知道免税政策,开的都是餐饮普票6%正常交税,从5月份才调整为开具免税发票。当时以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就把1-4月更正申报调整为免税收入并办理退税 。这块开的税率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免税吗。还是需要重新把有税率开票部分收入更正申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取得的餐饮或是淘宝购买1000元左右办公用品、修理配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销售方”栏次经常少填开:银行账户或是地址,请问此类发票是否合规,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属于不合规发票,为什么不能在开票软件中新增限制条件,必须将销售方信息填开完整才能提交开票呢???
事业单位股东以固定资产投资入股公司,要给公司开票吗?固定资产有新有旧。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们是一家生产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一块2014年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政策可以采取简易征收,按5%差额纳税。我想问一下,1、我们在开具发票时按正常销售无形资产开具呢?还是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文里新系统里差额征税开发票?2、若按正常销售无形资产开票,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如何填表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税附表三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第三列“本期发生额“填报时提示本数据来源于税控系统,该如何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个人有一套住房租位于丹江口城区,现租给公司作为住宿用,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房东开具增值税专票,请问税率是多少?
第一,个人出租住房:对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的情形,房产税4%;增值税,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个人所得税10%。
由于普通发票开重,并且是2019年1月开具的,超过360天,不能开具红字发票,我单位只能将这笔应收账款做核销处理,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那税务上能否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税务局哪些资料?
目前税法没有文件规定超过360日不能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建议您根据文件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