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通过司法裁决取得一处房产,已经完成过户缴税,因为原产权人是非正常户企业,又是一般纳税人,而且已经无法联系到他们企业,税务局窗口说这种情况他们系统不能代开发票,原产权所属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说不能解除非正常,就算解除非正常,一般纳税人也不能代开发票。我企业要求取得发票,怎么解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不再加盖在发票上,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某出口企业向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额10000元,税务局向增值税发票的供货企业发函核实,回函为异常函,发票为虚开。
假设出口企业所管辖的税务局经核查该发票为善意虚开,请问该笔处理方式是1.进项税额转出,再按视同内销再缴纳销项税?,等于是税不退,再额外征收销项税。2.增值税申报表免税处理,企业不缴纳销项税。同时不予出口退税。
我司租赁A公司的自建厂房使用,我司、A公司、电力局,三方签订了协议,协议规定 A公司的厂房每个月耗用的电费,直接从我司的银行账号直接扣缴。电力局每个月的发票开给A公司,A公司再开发票给我司。
请问下,针对这个情况,我司付款给电力局,发票是由A公司开具,是否存在税务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如是代销商品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发票应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开。
销售货物或加工劳务产生的代垫运费,在销售或加工合同中将商品或加工费与运费向采购方一并收取,委托运输公司运输,运费发票开给销售方,销售方与采购方之间无单独的运输合同,该代垫运费是属于价外费用还是属于兼营业务由销售方单独开具运输费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三十七条规定是否适用于代垫运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405号第1条第一项一般纳税人是否不适用该规定,代垫运费到底算是价外费用开票还是算是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开具运输费发票,但问题是签订的是货物销售或来料加工合同,合同内分别规定货物或加工费单价和运输费单价,并未签订独立的运输合同。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财会〔2020〕6 号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加工企业为客户加工商品,同时收取商品加工费和运输费,委托运输企业运输且运费发票开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且受托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为30吨级重型货车。该业务签订加工费合同,合同内分别列出加工费单价和运输费单价。加工企业可以给客户分别开具加工费和运输费发票吗。该项运输收费应开具运输费发票9%税率,还是应作为价外费用开具加工费13%税率发票。因此类业务普遍存在,望答复。该运输真实存在但非开票企业运输也无运输资质和运输车辆,属于加工企业委托运输企业承运并与其结算运费,由加工企业向客户收取加工费和运输费(两项运费并不等价),涉及加工企业开票是分别按加工劳务和运输服务开票给客户,还是需作为价外费用按劳务费开具发票。即涉及运输是否真实的定义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