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5月从乙房地产公司购买1栋办公楼,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630万元;2022年9月甲公司将该办公楼出售收取全部价款1050万元,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金额栏是1000万元,税额栏是50万元,是否正确?
2018年印制的定额发票,就是刻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票,现在还能做报销票据使用不?是不2018年以前包含2018年印制的定额发票都作废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第11号)第七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6月15日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有。发起冲红流程后,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
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全电发票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作。
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若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允许受票方对该全电发票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
我是一家装修公司,与客户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合同为包工包料包主材。同时与客户签订合同时,为了明确价格,有提供客户清单,清单包括了施工改造、门窗、瓷砖、全屋定制。我想问下我的这份合同应该开具什么发票?这个合同属于兼营还是混合销售?
老师 您好 我司收到对方开具的旧版纸质专用发票,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税号与发票上的销售方税号不一致,请问我收到此发票后是否可以抵扣勾选?对方说是因为三证合一造成的不影响抵扣,但是我方要求对方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后再开具给我方,请问我方拒收发票及提出该要求是否合理呢?以下为对方拒绝重新刻制发票章的理由。请老师及时给与答复,感谢!
天津市纳税人继续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天津市纳税人可以接收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天津市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上述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您好,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是针对C端客户做咨询培训。现主要想咨询三个问题:1、C端客户没有要求开票,是否就无须开具,只要在对应的申报月份做无票申报即可?2、对应客户的服务费如果是3年,我们的预收款是否可以按照三年来做递延收入?3、三年做递延收入,存在增值税申报收入与递延收入存在暂时性差异,比如月度增值税申报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收入不一致,是否可以?会不会造成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