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们公司与一家停车管理运营公司进行合作,我们公司提供停车位,他们公司进行管理,所有费用由他们承担,我们按照每月的停车收入按照固定比例进行分成,请问一下我们收到分成收入可以按照什么明目开具发票?
第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中央银行收入;(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二)其他非税收入。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一、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安装服务,税率9%;提供设计服务,税率6%;销售货物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装服务、设计服务、销售货物,征收率3%。
三、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四、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判定并开具相应发票。
我单位为食品生产工厂,购货单位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且合同中注明采购食品为员工福利发放。我单位是否可为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本公司采用简易计税,取得的进项税专用发票会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9月收到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备注栏没有填写不动产所在地地址,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合规凭证进行费用扣除,年底汇算清缴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你好,个体工商户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上需加盖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专用章吗?窗口回复的是自然人去办理代开才需要加盖,像我们这种有发票专用章的加盖自己的发票专用章就可以了,不知是否是这样?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七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定
(十)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代开发票专用章。
发票开具后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不清晰,在旁边补盖了一个清晰的,发票能入账吗?各个地方要求不一样,我只要明确答案能不能?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一次性如实开具肯定是发票内容,但是加盖发票专用章没有明确加盖两次不行。谢谢!
你好,甲企业是一家软件开发企业,2010在杭州成立,2019年1月在广州设立了一家分公司,并在广州招聘了一些软件工程师,劳动合同与广州分公司签订,2019年10月,甲企业以总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但是合同中的收款银行为广州分公司的银行账号,软件开发服务均有广州分公司的人员提供,请问,这个技术开发服务收入该如何开票?总公司开具还是分公司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