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承揽合同,我甲方预付款后,乙方公司(子公司)未开票,2014年注销,其母公司下文于2012年开始承继乙方债权债务。
无票据造成我方账面显示(乙公司)欠款,现面临审计追责。其母公司无法提供帮助,法院也判决非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你好,我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小规模公司,请问我公司的劳务派遣业务可不可以既选择按3%方式开具全额票又选择按5%差额开票?还是只能对所有劳务派遣业务只能选择全额或者差额中的一种方式开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你好,敝司是一家提供绿化灌溉的企业,敝司和客户A签订一项合同,就是提供一套绿化灌溉设备系统,同时收取3年的养护费,如果合同执行完毕,这套设备免费提供给A公司使用,请问,对于这项业务,在增值税和所得税该如何处理?敝司是否可以只开具服务费的发票?
您好!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不动产租赁、物业管理。营改增之后,个别租户要求我们开具“物业管理费”专用发票。我司一直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物业管理费”专票,但今天申请:审核不通过,给的原因看附件;后致电办税服务厅前台,被告知:服务类发票不能开具专票、拿到此类专票的客户也不能抵扣进项。现在。我想请问一下物业管理公司向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物业管理费”能否开具专用发票,不能的话,有什么法律条文支持?谢谢,我司管理的物业是纯商业的,不是居民小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们公司的电子发票一张限额是10万,一个月只能开25张,但是我们要开电子发票的业务金额小业务多,能不能把单张电子发票限额降低,增加开票张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 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 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
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打印不全,但符合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关于专用发票开具的四项要求,请问该发票是否合法有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物业公司先用收据收取物业费,今天拿到物业公司换取发票被告知跨年跨月后不能换取,请问物业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因业务调整需转租部分商铺店面,转租部分含原有装修设施及家具空调,且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电费,为简化核算,我单位准备在合同中约定每年只固定收取租金费用,原有设备设施使用费、商铺物业费、水电费等均不再向对方收取。
咨询这种情况是否只开具9%房租发票即可?我公司取得的水电费和物业费的进项发票能否全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