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实习费用按累计预扣税支付劳务报酬,又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2009年于商丘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购房,工商局系统查询到现睢县分公司已吊销,商丘母公司处于歇业状态,购买的房产位于商丘市睢县,目前只有交款收据,没有发票,房地产公司目前状况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调取存根
我司收到担保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万元,因认为不能抵扣,所以在发票勾选中,是不抵扣。现因需退4.5万元。我司要开具4.5万元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如我司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上20行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2547.17元,如何处理?
已按照合同总额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实际最后结算价小于合同金额时(已跨月),多开部分发票应如何处理:将原按合同金额金额开具的发票联次收齐后红冲,再按照结算价开具蓝字发票?;还是应该按照(合同金额-结算金额)的差额开具红字发票?
请问,企业发行单用途卡及多用途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在充值时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最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实习费用按累计预扣税支付劳务报酬,又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您好!我司出租房产给XX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用作生产经营场所,已于2019年12月开具租金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给XX分公司。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XX分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无力承担租金,拟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租金拟由XX总公司承担。现我司要收回租金,XX总公司要求我司必须将已开具的租金发票冲红,再重新开具给XX总公司,才能支付租金。请问XX总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如我司按XX总公司的要求办理,是否可行,有什么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新能源材料生产企业,位于陕西西安市。2017年11月,本公司与广东吉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该公司施工我公司的一期项目中央空调系统的安装工程,合同价款928万元。
合同采取大包形式,所有材料及设备均由施工方采购。主要内容为:1、制冷机房内全部设备(包括冷水机组、冷冻水泵、冷却塔、膨胀水箱等)的采购及安装;2、办公楼及厂房空调系统、通风系统、防排烟系统材料、设备的采购及安装施工;3、传达室、原料仓库中分体式空调的采购。
问:A企业为工业制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企业在A企业闲置处存放一台自动贩卖机,使用A企业的电力,A向B收取电费800元/年,请问A企业该如何向B开具发票?发票内容类别选择“供电”可以吗?
应就其收取的电费全额开具发票。发票开具项目应当是经营范围之内的,临时超范围经营的业务,并且开票系统中税务机关已认定的业务范围中有此项,可以自行开具(原则上已认定的业务范围是根据企业工商经营范围确定),开票系统中无此项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按其规定增项或代开发票。若属于日后长期从事该业务则需要到工商办理增项,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增加该征收品目后可以自行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