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主营网上服装销售,入驻各个平台开店销售,如京东、淘宝、苏宁等平台。现各平台均有推出各类积分券,云钻等 平台优惠项目,可供消费者在支付时抵用购买商家商品。用户使用平台优惠购买商家商品冲抵的对应金额由平台承担,比如一定订单销售金额100,积分抵用10元,消费者支付90元,其余10元由平台跟商家结算。
您好!我公司为经营陵园有限公司,属殡葬服务,开票内容:生活服务/墓穴租赁费;墓穴租赁包括墓地及墓碑墓石为一整体,不可分开出租,请问这样的行为能否免征增值税?若否,墓碑墓石按哪税目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和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注册地在合肥,无异地分支机构,但有很多安徽省内其他地市的项目(工业园区),想咨询一下,如果外地的水电公司在把当地的水电费发票开给我公司后,我公司能否直接在合肥转售、开具水电费发票给外地项目的各家企业?
1.开具电子发票之后平台提供电子发票的PDF格式文件下载,请问这个PDF文件的法律效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具有,那是否等同于电子发票?
2.如果无法开具电子发票,而纸质发票不易保存,请问纸质发票的照片或扫描件是否具有同纸质发票一样的效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自来水公司直接向物业公司开具发票(水表总表户头为物业公司),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发票分为三部分:自来水费,税率3%+污水处理费,免税+水资源税(发票上开的是不征税自来水),不征税。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以上三种费用且不加价。请问物业公司同时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税,是否免税或不征税或者属于价外费用不计入销售额?向业主或租户开具发票时应如何开票?
你好。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于2016年2月26日与某建安公司签订办公楼《施工合同书》一份(当时未实行“营改增”),合同未约定发票开具事宜;合同造价1600万元;约定3月1日开工,当年7月31日前完工。至今,工程款绝大部分已支付,且于2019年10月10日取得该办公楼《不动产登记证书》,但发票一直未取得。多次催要发票,对方以合同未约定为理由拒绝开具!后经协商,对方虽答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但相应税点(11%增值税及城建、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均由我司承担)。请问:1、对方拒不开具发票的做法是否有道理,法律对此(合同虽未注明,但开具发票是否法定义务)有无界定?2、对方若补开增值税发票,我司可否全额抵扣?3、若对方执意拒不开具发票,是否会影响我司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前列支?4、或请给予更好的专业建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