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当月开具错误,联次齐全未验旧前可以作废。若是已跨月,应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次月需要先负数冲减再按照正确开票税率进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第四条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的税额幅度减征……房产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6月29日,本人与武汉江寓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江寓APP软件签订了电子版《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9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28日)承租位于保利城三期30栋2单元2804室中的一个单间,并约定租金为730元/月,之后本人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6月29日和2019年12月28日支付两笔租金分别为5458元和4500元,又于2020年6月21日与其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20年6月29日-2021年6月28日),并于2020年6月21日支付半年租金4528元。至目前为止,本人向武汉江寓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的租金总计为14486元。之后本人要求武汉江寓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发票,但是江寓公司一直拒绝提供。本人也问过其他租户,其他租户均称江寓公司并没有向他们开过任何发票,因此,本人认为江寓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应该向承租人开具发票,是不是?
我们是川外勘察设计企业,总公司在成都设立有非法人性质,负责人性质的分公司(即总分公司为同一法人主体),总公司中标后跟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委托分公司开展具体工作,提供相应劳务。请问分公司可否直接开具分公司发票向业主收取勘察设计费?
利废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收购废旧物资(废塑料),如何取得废旧发票作为成本列支?能否开具收购废旧物资发票作为企业成本列支?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农民将向村集体承包经营的农田用地,转租给我司用于农作物种植和旅游观光采摘。年租金5000元、农田用地2500平方。请问:该农民需要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吗?需要交什么税?如何计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如何开票(同银行同期利息一样),是公司开具普通发票还是找税局代开?经营范围没有利息收入这类也可以开具发票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你好,请问4月开给客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有部分货物要退回,现7月要开红字发票,但对方发票联已经入账,不能收回,能直接开红字发票,把红字发票联给对方入账?红字发票能只开退回的货款这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当时已开具专用发票,且事后无法按规定开具相对应的红字专用发票(或当月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销售额应按规定正常缴纳增值税;同时,该纳税人其余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仍可享受免税政策。请问根据规定,我公司是否能享受除开具增值税专票外的收入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