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市场咨询服务合同,规定个体工商户需为供货企业促成与第三方的交易,协助完成销售合同的签订。经了解,个体工商户只有法人一人,无其他员工,所有协助完成交易的行动均此一人所为,我认为这种行为应该是佣金,不能以咨询服务开具发票,请问对吗?
上海仓库A开出一张专票给我司B,然后上海的运输公司C提货时将发票弄丢,丢失责任人是C,
1.挂失手续不能由运输公司C去办理吗,还是只能由开票方或者收票方办理?
2.假如由我司去办理挂失的话,会有处罚吗,会不会影响企业纳税等级?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企业因为自身角度理解与税务标准不同,或因为操作失误,或确实业务需要,电子税务局限制调整3次,不管受理结果成功与否,当月后续若有调整需要的只能带公章等资料到线下办理。
为什么作这种限制,现在税务不是在全面推行网办业务吗,这不是互相矛盾吗?!
没有看到相关提示,请核实明确:
1、是否免税政策条件符合的前提下可以正常申请开具免税普票;
2、是否有单张金额、累计金额的限制
1、代开免税发票只能选择里面的商品品目和商品名称,不在里面的不能代开免税发票。
纳税人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涉及以下税费:
1.增值税征收率3%,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2万元;
另: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增值税优惠: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附加税费城建税7%(县城、镇5%,其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根据财税法[2019]119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
4.个人所得税:临时经营所得代开发票随征个人所得税,按全省统一的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累计开票金额(月)≤30000元,应税所得率0%;累计开票金额(月)>30000元,应税所得率7%。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开票金额×所在行业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个月
具体情况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2017年7月1日前,销售方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购买方能作为税收凭证吗?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为企业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六)现代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行业协会在民政、税务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包括“书刊编辑”。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关于“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的规定,行业协会内设期刊编辑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视为出版单位。
因公司报销需要代开发票时,显示为某公司财务人员不允许代开发票(之前跟朋友合伙注册一个公司),请问这种情况怎么才能开个人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