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一笔经济业务,订单下一组固定资产,如金额50000元,开票时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额问题,分了5张,每张10000元,数量栏位填写“1”, 这样从发票总数量来看,就是5组50000元,请问这样开票符合规定吗?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该组固定资产以组为单位进行销售,单张发票开具限额无法满足开票需求的,可开具多张发票,数量合计为“1”。
某员工是本企业正式雇佣的员工,并且本企业正常每月发放工资,除了工资某员工在税务局代开给本企业开具的劳务费发票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超过发票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领用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三)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
(四)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可由受托代开单位代开: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向乙方提供会议服务,并出具了发票。乙方提供副高职称人员向乙方人员进行授课培训。
问题:1,乙方要求授课培训费由我公司支付,乙方或收款人在收款时需向我方出具发票吗?
2,若不出具发票,我公司应该怎么处理?会对我公司有何影响?有无相关规定?
谢谢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七)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二、扣缴义务人在向自然人支付应付款项时,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预扣预缴或未代扣代缴税款的,自然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4.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按照实际业务如实开具发票。乙方聘请副高职称人员进行授课,副高职称人员提供的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接受服务一方如需要取得发票,应要求提供服务方开具非学历教育服务发票。
你好,我们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供电公司为我们提供电气设备安装等工程,因供电公司要求工程完成后才提供发票,固导致发票提供延迟很久,至今有2010-2016年合计100多万元发票未开。我们催收发票,供电公司以时间太久开不了发票为由不提供发票。请问这类情况,我们要怎么催收发票,如果发票不提供我们要怎么税前扣除?
您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销售方拒开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进行涉税举报,提供相应时间、事项、被举报人名称、地址等信息,我们将为您受理工单并及时向被举报方主管税务机关转办。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司法拍卖房屋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办理房产证需完税证明,税务机关要我们提供购房发票才肯出具完税证明,向开发商要求开发票遭拒。请问开发商的行为违法吗?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出涵给不动产中心为我办理不动产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您所述,开发商转让不动产,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为您开具发票。建议您可将相关规定告知销售方后协商取得发票,税务部门没有发函办理不动产证的办税事项。
我司向某电信企业购买互联网服务,向其支付一次性入网费以及一年的按月使用费,总计两万块,一次性付清。如果先开票后付款,电信企业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如果先付款,合同生效10日通网后再开具发票,是否可以全额开专票?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规定:
第七条 关于电信企业发票开具问题
(一)对电信企业收到的预存款可以即时开具普通发票;
(二)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信收入,应在电信服务发生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北省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发生的电信业务对外应当开具发票的,可以股份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名义统一对外开具发票;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应税行为,可暂不开具发票。
我公司向乙方提供会议服务,收取费用并向乙方出具了发票。乙方聘请副高职称人员进行授课,要求我公司支付授课人员的培训授课费。
请问:1,我公司支付培训授课费是否需要索取发票?
2,如果白条支付培训授课费,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对我公司有何影响?
谢谢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七)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规定:“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务需要代开发票可以前往服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如当地有委托代开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可前往代开单位申请代开。
二、个人提供有行动产租赁业务,每月代开800元,涉及的税费及优惠政策如下: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另: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附加税:附加税的计税以该项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税率:3%;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
3、印花税: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缴纳。按照租赁金额千分之三贴花。
附加税费及印花税优惠: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于其他个人发生的应税行为。
4、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具体税额计算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