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不需开具发票。由于您的问题描述未提供其它具体情况,现仅针对您当前所提供的信息做出回复,请您谅解。以上文件规定供您参考了解,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我方在4月份取得销售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已记账。销售方在5月份联系我方说开票有误,收回了这张发票。然后开了普通发票红字发票,请问这张普通发票红字发票是否应该将发票联寄给我方?如果销售方不给我方这张普通发票红字发票,我方的这笔账务应该如何处理?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1、您已经记账的情况下全部联次不能给对方全部收回,您需要开具有效证明让对方给您开具红字发票
2、若您已经记账对方又全部联次收回进行作废,您企业在会计账务处理上是将这笔进行转出,相当于这笔业务没有发生,对方开具的的红字发票无需给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范围内的,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1.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2.根据皖政〔2012〕54号规定: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从5月税务报到开始,总共来回提交了7 8次票种核定 均被终止不知道原因,现在着急开票,想问一下除了网上提交有更快的方式嘛
纳税人在无纸化系统首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端审批后流转到金三会自动触发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纳税人需在首次申请专用发票模块一并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按税人附报资料中的限额受理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纳税人通过“统计查询”功能,可以查询出各项申请的状态,如果还未进行金三审核通过,则可以进行查看详细信息。 纳税人也可携带纸质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办理,初次核定办理材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发票专用章印模(加盖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办理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自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获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未涉及审批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来水表是我公司的户头,自来水公司将水费发票开具给我公司,水费发票内容包含三部分:1、水冰雪*用水费,税率为3%;2、不征税自来水*不征税自来水,不征税;3、水冰雪*污水处理费,免税。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费在支付工程款时扣回,现在施工单位向我公司索要水费发票。我公司在扣回水费时没有加价,是原价扣回,如何开具发票?能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开票?公告中“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是否包含“不征税自来水”和“污水处理费”?
农产品采购,对方开具普通发票0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需要对方提供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证明吗?对方没有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证明,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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